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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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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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谦恩等5人

  由: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案件来源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交办

涉嫌环境犯罪移送文随环随[2021]1号

查封、扣押文号随环随(扣)[2021]1号

承办单位: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调查人员李剑、何启方、帅明明

查封扣押时间:2021年7月19日

移送时间2021723

          

注:该案适用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编号:随环随[2021]1号

案例办理单位及

办理单位:随州市生态环境分局随县分局

办理人员李剑、何启方帅明明

案例名称随县周谦恩等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涉嫌

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例信息来源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交办

污染类型固体废物

主要违法行为2021年7月19日,在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指挥、协助下,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联合随县公安部门调查发现,周谦恩等随县殷店镇九角尖居委会粮食储备库内从事废旧铅酸电池炼铅项目,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处理及执行情况2021年7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联合随县公安部门对殷店镇随州市粮食储备公司岩子河库非法冶炼废旧铅蓄电池窝点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现场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对该非法冶炼废旧铅蓄电池窝点经营者周谦恩及相关工作人员等18人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以及提取相关书证资料,并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检测公司对该窝点有组织烟气及外流废水进行现场取样监测

为避免相关证据流失,当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作出随环随查(扣)字[2021]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对相关生产设备和成品铅、铅灰、铅渣、尚未拆解的废铅酸电池等涉案物品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委托当地政府安排专人进行看管。

7月2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以随环随[2021]1号《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将该案移交至随县公安局,随县公安局同日正式受理该案,目前对该案中涉嫌犯罪已侦办完毕,随县人民检察院拟对周谦恩等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下一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开展对涉案场地土壤、地表水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及后期生态修复工作。

案例综述

2021年7月19日,在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指挥、协助下,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联合随县公安部门,在随县一粮食储备库院内查获一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窝点,该窝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并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经查,该窝点利用随县一粮食储备库5、6、7号仓库,建有2条炼铅生产线、1个拆解废铅蓄电池车间。现场检查时,该厂2条炼铅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查扣成品铅锭16块,铅灰16个吨袋,尚未拆解废铅酸电池和已拆解废电池外壳约110吨,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约100余吨,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在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的现场指导下,随县公安部门派出警力,控制了现场工人等涉案人员18人,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县公安局、连夜对18名涉案人员开展了初步调查询问,查封扣押了相关生产设备和成品铅、铅灰、铅渣、尚未拆解的废铅酸电池等涉案物品。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规定,经认定,本案非法处置的废铅蓄电池及产生的铅渣、铅灰、电池壳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的危险废物,危险特性:T(毒性)。

2021年7月19日,经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对该窝点有组织烟气及外流废水进行取样监测,据检测报告(A221000015210305)反映,该窝点05、06号仓库门口广场雨水中PH值为3.2mg/L,铅含量为96.8mg/L;05号仓库门口雨水中PH值为1.2mg/L,铅含量为7.25×10³mg/L。07号仓库排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三次检测结果分别为:2.22×10³mg/m³、922mg/m³、475mg/m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三次检测结果分别为:12mg/m³、10mg/m³、8mg/m³。涉嫌重金属(铅)严重超标污染环境。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于2021年7月19日对该案涉嫌处置的危险废物及相关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并委托属地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进行看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于7月23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该案移交至随县公安局,随县公安局同日正式受理该案,目前已抓捕犯罪嫌疑人5人,相关犯罪事实证据已侦查完毕,随县人民检察院拟对涉案人员提起公诉,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已经联合随县人民检察院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下一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开展对涉案场地土壤、地表水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及后期生态修复工作。

案例自我点评:

该案是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同公安机关紧密联动、形成高效震慑的典型案例。在该案办理过程中:

一是和公安部门联合办案。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第一时间和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周密部署,借助公安部门强制手段第一时间控制涉案人员18名,对涉案人员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运货单等关键证据进行扣押取证,连夜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即保障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对涉案人员起到震慑作用,更好固定了现场证据,同时为下一步案件移交奠定基础。

二是迅速锁定证据。因该窝点在粮食储备库内,较为隐蔽,在到达现场周边后,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航拍进行观察,确定该窝点正在生产后,联合公安部门迅速控制现场,一举捣毁该窝点。同时当晚及时对涉案的原材料、成品及生产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并委托当地政府安排专人进行看管,避免相关证据流失。

三是案件警示。本案中,涉案窝点以土法提炼铅块,所使用的原料及产生的废渣、粉尘均属于危险废物,对于周边水体、土壤等危害性极大,且涉案人数较多,从收购废旧电瓶、购买设备、组织工人加工提炼铅块再到销售形成完整的利益链,初具规模,其对周边环境、百姓身体健康均存在巨大威胁。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积极联动,迅速端掉该窝点,本案所有参与污染环境犯罪的犯罪分子予以法律制裁,有效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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