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未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且无法联系到企业负责人的排污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
公告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23日,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0722-3561599),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拟注销排污许可证名单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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