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农业和其他大污染防治方面可以做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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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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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农业和其他大污染防治方面可以做哪些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①公民应尽可能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酒剧毒、高毒农药。

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④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

⑤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公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公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⑥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⑦文明、绿色祭祀。

⑧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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