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窗口应公开办事指南,同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或终止服务。
第三条 政务窗口对审批事项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应明确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得刁难违规办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事项均在一个工作日办结。
第四条 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依法进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及时兑现惠企政策,免征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类建设项目无动载荷的3层以下,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且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危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 规范执法行为,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执法全过程记录,不得滥用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重大案件按照法制审核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加大查处对损害营商环境、阻碍企业发展、侵占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八条 对企业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或社会危害较小,应采取教育提醒、警示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审慎使用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 积极处理、回应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投诉,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十条 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报道,重点对精简办事环节、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助企纾困、柔性执法等方面的创新举措、经验做法和成效积极宣传。
第十一条 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纪检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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