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5-2997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6-17
编辑
审核
张小茜
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加强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市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采取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审批程序,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行政审批工作的合法性。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依法组织报批。

(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

1.核实申请的主要理由、具体路段、长度、施工期限等是否属实充分。

2.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安全组织方案、日常维护措施等。

3.对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私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其他占用市政设施并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责令其限期修复等。

4.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市政设施安全运转的应依法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开展“双随机”抽查

1.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包括随机监督检查的时间、人员及分工、监督检查的标准和内容等。

2.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实施动态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由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组织牵头,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2人参与,随机抽取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采取现场勘验方式,对申请人是否按已批准的方案、是否在行政许可批准的范围内实施。

3.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监督检查人员提出整改建议及整改期限,以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检查人员和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四)建立监管档案

建立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3.施工现场照片(含隐蔽工程部分);4.大中型项目需规划及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施工安全组织方案、日常维护措施等。

(五)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县公安交警、规划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做好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或组织发现申请人(单位)进行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有权向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举报,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在该许可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监督检查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发放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许可决定;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不发放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许可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许可决定的,对相关审批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管理区域及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市政执法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市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

(三)《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四)《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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