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实现预算单位依法采购、规范采购、高效采购的目标,加强与各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现将《政府采购专管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采购专管员
政府采购单位原则上可以从财务、行政后勤等业务部门中,择优确定不少于一名政府采购专管员,原则上本级单位和二级单位均需明确政府采购专管员。
二、实行政府采购专管员备案
政府采购专管员应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随县政府采购专管员登记表》,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登记。
三、规范政府采购专管员管理
政府采购专管员应按照本工作制度要求,切实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工作中有关事项,请及时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联系。
四、政府采购专管员报送
请各单位在收到该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填写《随县政府采购专管员登记表》,报送本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登记,逾期未报送专管员的,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将默认本单位财务会计为本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
附件:1.政府采购专管员工作制度
2.《随县政府采购专管员登记表》
2023年6月20日
附件1
政府采购专管员工作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全面提升政府采购单位依法采购的能力和水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与采购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做好对采购单位的服务工作,切实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专管员是指由县直各政府采购单位确定,经县财政局备案登记,具体负责协调、联络、执行、统计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专管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随县政府采购专管员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至少明确一名政府采购专管员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审核把关,提倡各单位实行政府采购专管员AB角工作制度。非政府采购专管员不予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工作中有关事项,请及时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联系。
政府采购专管员条件
第五条 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并自愿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三)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工作;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热爱工作、有责任心,该人员应相对稳定(原则上选择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专管员的权利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专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四)指导、协调和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五)对县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府采购专管员的职责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在预算一体化采购系统政府采购计划的录入及填报,指导下级单位在预算一体化采购系统政府采购计划的录入及填报。
(二)积极参与财政部门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全程督导工作,做好相关政策与具体要求的落实;
(三)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积极落实财政部门开展的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相关要求;
(五)积极协调组织单位内部业务部门、下属机构、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工作开展;
(六)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询问及质疑的答复,协助财政部门完成相关投诉处理工作;
(八)负责采购意向公开、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文件、委托协议、项目评审、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合同备案、资料归档等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性事务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九)督促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落实支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脱贫攻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支持创新产品,支持残疾人、监狱企业);
(十)及时上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及政府采购台帐的登记工作,并对有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报告;
(十一)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政府采购专管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考核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专管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三)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县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的采购情况及专管员的工作表现,每年评选出若干名优秀政府采购专管员,给予通报表彰。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因不能履职尽责导致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出现重大问题的,撤销采购专管员资格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专管员的报送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专管员由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收集本部门下设单位专管员信息,统一填写《随县政府采购专管员登记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
政府采购专管员的变更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当保持相对固定,确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政府采购专管员的,应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并及时通知县财政局进行更换(重新提交《随县政府采购专管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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