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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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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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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

(一)撤回或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1.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资格,被审批机关取消其代理资格的。

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被省财政厅予以撤销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类

(一)会计类。

1.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按规定执行审计业务,情节严重,被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对违反会计管理相关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情节严重,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

3.对伪造、编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

(二)资产评估类。

4.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被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5.资产评估机构过时出具重大遗漏报告,被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6.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以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等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三)政府采购类。

7.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在一至三年内被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

8.政府采购投标人未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9.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隐瞒正式情况,情节严重,被取消代理采购资格的。

10.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规定参与政府采购,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

1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人)虚假投诉、恶意投诉,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

12.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节严重,被依法取消进行相关业务资格的。

(四)因案情复杂或者罚款数额较大需要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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