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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关于加强区域节能审查项目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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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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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股室: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2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23〕22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县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监管事项

1、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区域节能审查项目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对项目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的事中事后监管。

2、对区域节能审查项目开工后是否按照批复文件实施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管方式

1、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

3、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三、有关要求

1、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利用湖北省投资和重大项目智慧应用平台,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区域节能审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2、对项目单位是否按承诺时限提交材料,以及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未按时提交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处理,对申请人失信行为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湖北”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3、其余要求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23〕229号)等规定进行监管。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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