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标粮收购处置办法制定的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什么是超标粮食?
答: 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原粮。
三、超标粮收购处置办法的好处?
答: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粮食食品安全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处置监管和粮食资源最大利用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
四、超标粮的监测内容?
答:监测内容包括:粮食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五、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拥有与收购处置储存业务相适应的仓容、检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人员等条件;
(三)在当地农发行开户,具备农发行贷款资格,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并执行农发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非委托收购企业自行收购超标粮食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规定进行收购、储存、销售、处理,由企业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和经济风险。
六、参与处置企业应注意什么?
答:收购处置超标粮食仅限随县地域范围内产出的超标粮食,依据国家规定质量等级标准,在县政府规定时限内开展收购。收购的超标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应加粮食储存安全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负责。超标粮食委托收购企业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销售等信息,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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