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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公安局关于严禁摩托车、电动车安装遮阳伞(雨篷)和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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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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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摩托车、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通行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摩托车、电动车安装遮阳伞(雨篷)和骑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摩托车、电动车上安装遮阳伞(雨篷)。已安装的,必须立即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骑乘摩托车、电动车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按规则通行,确保行车安全。

三、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不购买、不安装、不使用遮阳伞(雨篷)宣传教育,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摩托车、电动车安装遮阳伞(雨篷)骑乘人和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曝光。凡阻(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党员、公职人员的,同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骑乘人员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随县公安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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