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八大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随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4日
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八大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安全生产有关会议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切实打好安全生产风险防范主动仗,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决定组织开展全县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八大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系统治理和问题导向,聚焦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存在的顽瘴痼疾,深化集中整治,健全长效机制,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固根基,全力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不断完善交通运输安全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提高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开展重载货车运输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会同公安交管等部门严格重载普通货车运输经营资质、车辆技术、驾驶员管理,强化动态监控检查,严厉打击“三超一疲劳”、异地违法经营等行为。(局运输安全股牵头,县道路运输局落实)
(二)深化道路客运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和整治企业无资质经营,客车无证运输、非法载客、未办理包车牌、超出运营路线、动态监控不在线,长途客运未按规定接驳等行为。(局运输安全股牵头,县道路运输局落实)
(三)开展普通公路上跨高速公路桥梁专项提升行动。重点明确普通公路上跨桥管养责任,强化桥梁管理和养护,提高上跨桥运行安全水平、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局基建计划股、农村公路管理股牵头,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落实)
(四)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专项行动。重点治理货车非法改装、“百吨王”及超限率30%以上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等。(局运输安全股牵头,局属相关单位配合)
(五)开展公路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行动。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鄂交发〔2022〕23号)要求,2023年实施国省道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不少于61.22公里、实施村道安防工程不少于60公里。(局基建计划股、农村公路管理股牵头,运输安全股配合,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落实)
(六)开展规范水路客运船舶靠泊问题专项行动。规范水路客运市场秩序,整治水路客运船舶靠泊点不规范、船岸靠泊能力不匹配等问题,消除“大船靠小码头”现象,防止码头水工结构受损、船舶失控等。(局运输安全股牵头,县地方海事处落实)
(七)开展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行动。重点严查船员责任意识不强、驾驶技能不高、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局运输安全股牵头,县地方海事处落实)
(八)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治理能力提升行动。重点整治建设单位未设立或未独立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高墩桥梁作业平台防坠落措施不足、隧道施工管理不规范、“两区三场”选址不合理等问题,提升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桥梁高处登高作业防护、隧道洞口施工风险管控、“两区三场”选址风险预控能力。(局基建计划股、农村公路管理股牵头,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落实)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局成立八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张涛同志任组长,各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八大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局属各单位分别成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八大专项行动的推进实施工作;局运输安全股负责八大专项行动综合协调;各牵头股室要落实牵头责任,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专班任务,加强工作督办落实。局属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表和任务分工,做到具体化、清单化、责任化,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问题整改。加强与市场监管、科经、应急、公安交管等部门联勤联动,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严格查处问题隐患突出、长期违法违规和事故多发频发的经营者和企业。要紧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对象和薄弱环节,分类治理,精准施策,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并深挖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落实治本措施。
(三)强化检查督办。县局、局属各单位要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多种检查方式,加大检查频次。各牵头股室、工作专班要根据工作安排,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现场暗查暗访或工作督办。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从四月份开始,由分管领导带队,每月组织在八大专项行动选取一个专题开展专项督查。
(四)强化工作实效。要务求行动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强化问责问效,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依法严肃追责问责。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推进安全管理长效化。
局属各单位要于2023年5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及牵头联络员报局运输安全股,将各专项行动的具体联系人分别报县局各工作专班。行动期间,局属各单位要自2023年5月份起,于每月28日前将月度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局相关牵头股室和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11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附件:1.重载货车运输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2.深化道路客运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3.普通公路上跨高速公路桥梁专项提升行动实施
方案
4.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5.公路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6.规范水路客运船舶靠泊问题专项行动方案
7.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行动方案
8.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附件1
重载货车运输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整治重载货车运输违规违法行为,提升我县重载货车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载货车运输行车事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严厉打击“三超一疲劳”、异地违法经营等行为,进一步落实重载货车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载货车运输行车事故,全力实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无两降”目标。
二、整治范围
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三、重点任务
1.严格货运经营资质管理。强化经营资质清查,对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非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或不具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条件的经营业户,依法注销其相应的证件。
2.严格从业人员管理。检查道路货运企业“两类人”是否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考核合格,检查道路货运经营业户聘请的驾驶员是否经过考核,是否具备相应车型的驾驶能力;是否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对经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3.严格货运车辆技术管理。检查道路货运经营业户是否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测,严防车辆带病运行;通过车辆审验,核查是否符合营运要求,对于车辆逾期未检、未报废、非法改装的,坚决不得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不予通过年审。
4.强化动态监控检查。检查道路货运经营业户是否按要求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重点查处车辆长期离线、故意关闭定位装置、遮挡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等违规行为。
5.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协同联动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重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一超四罚”规定;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籍货运车辆,及时将交通运输违法情况抄告车籍所在地管理部门;对外地管理部门抄告的本辖区货运车辆违法信息,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自印发之日至2023年5月10日)县道路运输局要结合职责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任务分工。要深入调查摸清道路货运经营业户和车辆基本情况(见附件1),并根据事故、违法违规处罚、有关部门抄告违法违规等情况,建立重点监管企业、车辆清单。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3年5月至10月)督促企业全面开展风险隐患自查,建立问题隐患治理清单;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开展突出问题隐患排查治理;会同公安、应急等部门,加强联勤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1月)。总结上报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措施等治本成果,推进安全管理长效化。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精心组织,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逐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二)强化联动执法。县道路运输局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信息共享和互通,结合职责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上路执法,对重点货运经营业户要开展针对性的警示、约谈提醒和检查通报,对问题突出的要挂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处,形成工作台力。
(三)强化工作实效。县道路运输局要认真梳理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督导整改落实,形成闭环;要依法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道路运输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的从业人员、货运车辆及所属道路货运经营业户,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县道路运输局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选择一批典型非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通过事故案例、典型案例,重点宣传重载货车违规经营、“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强化警示和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同时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举报箱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有关反映问题。
县道路运输局要于5月10日前将《重载货车运输经营业户和车辆基本情况统计表》报局运输安全股。县道路运输局要于每月28日、11月8日前将月度工作进展、年度工作总结及《重载货车运输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局运输安全股。
附件:1.重载货车运输经营业户和车辆基本情况统计表
2.重载货车运输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重载货车运输经营业户和
车辆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县(市、区) | 经营业户(家) | 12吨以上重载货运车辆 数量(辆) | 备注 |
附件2
重载货车运输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情况
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3年 月
序号 | 检查货运企业 | 发现安全隐患 | 已整改隐患 | 通报约谈 | 查处违法行为 | 处理相关部门抄告案件 | 吊销有关许可证 | 注销从业资格证 | 没收非法所得及行政罚款 |
(家) | (起) | (起) | (次) | (起) | (件) | (个) | (个) | (万元)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附件2
深化道路客运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违规运营精准协同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鄂交函〔2022〕20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维护正常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特制定深化道路客运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道路客运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和整治企业无资质经营,客车无证运输、非法载客、未办理包车牌、超出运营路线、动态监控不在线,长途客运未按规定接驳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规运营车辆和企业,积极构建道路客运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净化道路客运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企业无资质经营。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非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客车无证运输、非法载客。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非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客车未办理包车牌。客车未办理包车牌或持过期包车牌运行的。
(四)客车超出运营线路。班线客车不按许可线路行驶的;包车不按照约定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的。
(五)客车动态监控不在线。未按规定落实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擅自关闭、遮挡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的。
(六)长途客运未按规定接驳。未严格执行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接驳点管理制度的,不按规定实施接驳的。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非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自印发之日至2023年5月10日)
县运管局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5月至10月)
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有效工作台力,严肃查处非法违规运营行为。按照《通知》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集非法违规运营线索,深入排查疑似非法营运企业、非法营运企业和异常运营客车,实施重点监管、精准执法。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3年11月)
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1月8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县局汇总,县局将对各地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此次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安排,加强督促,抓好落实,对在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深入、高效开展。
(二)深化排查整治。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抓好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全方位、高频次巡查检查,特别是加大客运场站周边、旅游景区、高速公路出入口、公共服务区等重点区域排查力度,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一抓到底,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执法检查过程发现及其他相关部门抄告的非法违规经营行为,依照相关法规及程序进行处理;对连续多次出现非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车辆和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电子屏、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加大非法违规运营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大力宣传非法违规运行的危害性,引导社会群众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违规运营车辆。
(四)加强协同治理。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推进道路客运非法违规运营精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评估工作成效,切实抓好落实。
(五)定期报送信息。专项行动期间,县运管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报送工作,于每月28日前将《道路客运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统计月报表》,以及打非治违主要做法、工作动态、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执法处罚和问责追责等情况报至县交通运输局。
附件:道路客运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统计月报表
附件
道路客运非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统计月报表
2023年 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道路客运非法行为查处情况 | 道路客运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 ||||||||
企业(家) | 车辆(辆) | 企业(家) | 车辆(辆) | ||||||
道路客运非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明细 | |||||||||
序号 | 查处日期 | 车牌号 | 查处原因 | 处置情况 | 查处单位 | 备注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普通公路上跨高速公路桥梁专项提升行动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上跨高速公路桥梁(以下简称“上跨桥”)的养护管理,切实抓好安全责任落实,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提高服务公众能力,保障公路桥梁的安全畅通与良好形象,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开展上跨桥安全提升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重管养、防风险、优治理、明责任、强保障”,加快提升我县上跨桥安全耐久水平,全面提高上跨桥运行安全水平、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交通出行需求。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集中整治、明晰责任、共管共治”的要求,推进全县普通公路上跨桥专项提升,到2023年底,摸清全县上跨桥底数,明确各上跨桥的管养责任,积极开展隐患治理,建立健全上跨桥“共管共治”长效管理机制。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管理台账。对辖区内上跨桥(含人行天桥、机耕天桥、汽车天桥)进行拉网式调查,建立管理台账。台账中需明确上跨桥名称、上跨的高速公路编号及桥梁中心桩号,上跨桥所在地方公路的编号及桩号、桥梁坐标、结构类型,当前管养单位,是否完成移交,移交后管理责任主体、所在行政区划等。对于管养责任主体不清晰的,协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据桥梁建设资料进行溯源,并与相关单位加强沟通,明确责任。
(二)明确管养责任。对于已完成移交的上跨桥,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或桥梁接养单位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和规定履行上跨桥管养主体责任;协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桥梁接养单位的正常养护管理工作提供便利,对在桥梁养护过程中相关所涉及的施工许可审批等相关工作全力配合支持,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桥梁管养单位共享。对于未完成移交的上跨桥,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要履行上跨桥所在普通公路线路上的通行安全监管和路域环境整治主体责任,配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展桥梁养护工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桥梁管养单位共享。要明确上跨桥养管责任人、责任领导和养护责任单位、执法责任单位,并在每座桥梁的双侧护栏及桥头上悬挂桥梁公示牌,公示内容中包含双方责任相关部门及人员。
(三)隐患排查治理。2021年以来未进行检测的上跨桥,桥梁当前产权单位要按照公路相关规范要求,委托具备检测类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或桥隧专项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一次全面检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评定,查找安全隐患。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每年要对高速公路上跨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对经检测评定技术状况为3类及以下的和含有3类及以下构件的,以及桥梁安全防护能力不足的,桥梁当前产权单位要立即制定维修方案,及时进行病害处治,恢复桥梁良好的技术状况,消除通行安全隐患。对于技术状况为1、2类的上跨桥,桥梁当前产权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养护管理,保证桥梁安全通行。
(四)强化超限治理。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要对上跨的汽车天桥、机耕天桥和人行天桥要通过发布通告、设立限载、绕行标志等措施来减少超限车辆通行,必要时报县局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力量进行超限治理,对违法超限车辆进行惩治,同时对蓄意破坏上跨桥及附属设施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消除隐患,确保桥梁运行安全。
(五)建立长效机制。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在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中要切实落实管养责任,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路政等单位要建立上跨桥“共管共治”的管养长效机制,共同做好上跨桥安全运行管理。
四、责任分工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上跨桥专项提升工作。积极协调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管养上跨桥的管养责任及隐患治理工作。局基建股、局农路股牵头,局运安股、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及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落实和推进相关工作;局基建股、局农路股负责协调组织、落实和推进相关工作。
(二)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按照县交通运输局要求,具体落实推进上述工作内容开展。协调开展调查摸底,形成管理台账,开展隐患排查并指导其按期完成治理,定期收集工作进度。厘清和落实上跨桥养护责任,推进建立上跨桥管养长效机制。
五、组织实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要配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逐路逐桥进行梳理,列出上跨桥清单,厘清每一座桥梁的当前管养责任主体,摸清桥梁现状,建立管理台账。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拟定调查台账后,县局配合出具确认函,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二)隐患排查治理阶段(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配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分类排查,同库管理,一桥一策,综合处治”的原则,双方共同对所辖上跨桥进行逐桥检查,全面查找安全隐患。对检测评定为3类及以下的和含有3类及以下构件的,以及桥梁安全防护能力不足的桥梁,桥梁当前产权单位要立即制定维修方案,及时进行病害处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要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结合专项行动,厘清和明确各方职责,建立健全上跨桥养护管理的制度和协作运行长效机制,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做到“共管共治”“一桥双责”,确保上跨桥运行安全。于2023年11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2023年度总结报告及已建立的长效管理制度报送局运输安全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局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上跨桥安全提升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县局成立上跨桥专项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事业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落实等工作。
(二)加强进度推进。要按照专项行动目标要求,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任务工作清单,细化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间,按照市局明确的时限要求,及时报送工作开展进度信息,确保工作有序推进、隐患整治到位、任务目标全面完成。
(三)加强资金保障。要按照方案要求,安排好专项行动中检测排查、隐患整治的保障资金,调配好保障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委托专业机构做好桥梁技术状况的检测评定、改造设计和隐患处理等工作。
(四)加强沟通协作。上跨桥隐患整治以及长效管养机制建立,涉及普通公路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等多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建立长期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好上跨桥的运营安全。由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起、召集相关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开展定期会商,及时通报桥梁技术状况、安全隐患、养护管理等情况,确保上跨桥及高速公路运营安全。
附件4
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专项
行动方案
为巩固提升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效,维护公路安全畅通,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十大专项行动方案》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强化货车非法改装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整治,加大源头治理和信用治超工作力度,着力推进交通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保障全县公路完好和安全畅通。
二、行动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综合施策、长效治理”原则,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巩固优化全县联合治超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基本消除违法严重超限超载,有效遏制货车非法改装,有效遏制农村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一步提升公路安全管理水平。
三、整治内容
(一)货车非法改装、“百吨王”及超限率30%以上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二)群众投诉较多的G234洪山段、S328殷店段、S440唐镇段、吴山石材工业园等违法区域路线及超限超载源头。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自印发之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后期转入常态化治超状态。共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部署(5月10日前)。结合随县工作实际,分析研判形势,召开专题动员部署会议,组建工作专班,印发行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执法队伍培训,鼓足干劲信心,开展不同群体宣传教育,营造创建平安交通氛围,争取社会群众理解支持。
(二)集中行动(2023年5月11日至9月30日)。由县局统一组织专项行动和各相关单位常态化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对本辖区的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运输公司、重要运输通道节点、主要通行时段,采取固定值守与流动巡查,每周不定时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行动,强力查处货车非法改装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打造不敢超、不愿超、不能超的运输市场环境。
(三)评价总结(2023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县局将对局属各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纳入全年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目标进行专项考核和评比。
五、工作重点
为保证治超安全管理工作稳定性延续性,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鄂经信装备函[2020] 160 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依法查处“百吨王”货车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交发[2020] 156号)明确的任务安排和工作措施保持一致,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向好。
六、工作措施
(一)组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
1、随南工作专班。由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学刚同志带队,陈峰、刘德军、李鹏、黎昊罡同志为成员,随南路政中队、均川路政中队、路政直属中队、随南超限检测点配合。王勇同志为联络员。负责G346、G234、S333、G240(随南段)等路段,公路超限运输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2、随北工作专班。由县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李杰同志带队,余学波、章辉、毛玉兵、谢涛阳同志为成员,路政治超专班、随北路政中队、厉山路政中队、随北超限检站配合。叶刚同志为联络员。负责G316、G312、S440、S328、S264、G240(随北段)等路段,公路超限运输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二) 加大摸底排查力度。一是梳理排查货车改装源头(生产改装企业、维修企业、检验机构、非法改装“黑窝点”)、货物装载源头(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物品集散地“四类场站”等)、货物运输源头(运输公司及重型货车、挂车)严重违法源头、主要运输线路及时段等信息资料,对比分析研判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通行规律,互相抄告共享信息,为集中整治行动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大集中整治力度。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要主动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加强联合执法站点驻守执勤,加大流动巡查执法力度和频率,持续开展突击性、区域性、阶段性、专题性违法超限超载密集集中整治行动,对经检测认定为非法改装和违法超限车辆的,要做到“五查一抄”(查非法改装源头、查货物装载源头、查货物运输源头、查严重违法源头、查主要运输线路及时段,将办案信息抄告至相关责任部门)、“四个一律”(非法改装货车一-律恢复原状、超限超载货车一律卸载消除违法状态、超限超载货车驾驶员一律记分、涉嫌违法源头一律倒查移交相关责任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根据形势变化特点规律,调整整治目标、区域、时段,始终保持精准高压打击态势,形成全天候全地域全链条整治格局,着力维护依规装载、标载驾驶、守法经营、安全公平的货物运输秩序。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局属各单位,机关相关股室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深入集镇、街道、社区、运输公司、厂矿企业等单位,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政策标准、超限超载危害、整治意义目的、行动现场新闻等内容向社会公众宣讲、播报、推送,彰扬遵纪守法单位和个人,曝光严重违法源头企业、超限超载运输公司和驾驶员,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违法超限超载危害性、治超工作重要性、交通出行安全性、环境保护必要性的理解和认识,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治超、参与治超、支持治超。
(五) 严明工作纪律。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执法,不准私放人情车,不准以罚代卸。对治超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车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有关环节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行动期间,各执法人员要遵守拦车检查安全防护规程,避免人身伤害、交通堵塞和事故发生。执法要多采取“说理式”、“人性化”温情执法,主动防范矛盾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局属各单位开展治超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相关信息于每月1日前,总结于11月10日前上报局运安股。
附件5
公路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鄂交发〔2022〕23号)要求,结合“十四五”公路养护规划、公路养护提质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一、年度工作目标
按照工作安排,规划2023年实施国省道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不少于61.22公里、实施村道安防工程不少于60公里。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将完成的清单县局将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二、主要实施内容
(一)国省干线公路。一是重点提升穿城镇路段,对连田、穿村、过镇路段及其它交通与生产生活交织冲突的路段,根据交通需求与城镇化环境特点,优化沿线交通组织设计,改善通行条件。二是重点完善平面交叉路口,针对事故易发多发、大流量、“机”“非”“人”混合转换交通冲突等交通环境复杂的平交路口,按照交通流量和交叉等级分类处置的原则实施改善。三是重点路段精细防护,围绕地域环境、路侧状态、公路功能变化等情况,重点对临水临崖等防护设施的衔接或空隙、临村或临镇等防护设施的缺失等路段进行整改。
(二)农村公路。实施以村道为重点的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优先实施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村道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具备条件的单车道公路,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增设错车道。
三、责任分工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开展普通国道危旧桥梁改造等三项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要求,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数据统计与分析、信息收集与报送,所辖公路的隐患排查、前期工作、施工图文件送审、部门协调、整改与落实、情况收集与报送等工作,县局相关股室将做好施工图方案的审批(报审)并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办,
四、方式方法
(一)对省、市交通运输部门下达预安排计划的项目,各单位要尽量简化基建程序,尽快启动项目实施,加强施工过程监管,确保隐患消除。
(二)对纳入本年度前期工作的项目,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要科学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以问题为导向,合理合规地选取优秀的设计企业,尽快完成前期工作的编制和审批。
(三)对计划外的国省道项目和农村公路项目,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要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提升路段现场排查评估要点》,联合地方公安部门做好隐患路段的排查,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和整改方案设计,加大各项投入,尽快完成隐患路段整改并报市局备案。
五、阶段划分
2023年5月底前,完成计划内G234、G346、G240随州段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第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并报审;6月底前,完成施工图审查形成审批文件。
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公路的村道安防工程目标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是要精准排查。联合公安部门加强对交通事故数据的分析,从人、车、路、环境、管理等方面运用各种技术手段详细分析事故成因,准确掌握已有设施状况,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提升路段现场排查评估要点》组织隐患排查,以历年事故为参照,以问题为导向,建立精准的隐患清单,为设计工作提供有力依据。
二是要科学设计。按照“一路一方案、一点一设计”的工作方式,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科学掌握和使用现行标准规范,在施工图设计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上下功夫,坚持精准施策,进一步提升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理念和实际效果。
三是要精心施工。按照审查批复的施工图组织施工,对工序安排、材料性能指标、设施规格、施工效果等加强控制把关,建立有效的部门联动沟通机制,注重过程设计,确保安全隐患治理取得实效。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要于每月28日、11月8日前将月度工作进展、工作总结报县局运输安全股。
附件6
规范水路客运船舶靠岸靠泊问题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十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水路客运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水路客运市场秩序,针对水路客运船舶靠泊点不规范、船岸靠泊能力不匹配等问题组织开展整治,消除“大船靠小码头”现象,防止码头水工结构受损、船舶失控等,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整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全面提升水路客运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水路客运规范运营。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纳入水路运输管理、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客运船舶及其停靠的港口客运站和其他停靠站点。
依据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载客12人以下客运船舶、乡镇客运渡船及其停靠站点、渡口等,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关规范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客运船舶停靠客运码头。取得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客运船舶应当在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客运码头停靠,应与停靠的客运码头(泊位)靠泊能力相匹配。未取得客运经营资质的码头不得违规接靠客运船舶。客运码头经营人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码头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等明确的码头靠泊等级接靠客运船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通过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调整客运航线的停靠码头(泊位),或经营者为相关码头(泊位)依法办理合法资质、改造提升码头靠泊能力(船岸靠泊能力不匹配的)等方式限期整改。
(二)规范客运船舶靠泊渡口。依法审批设置渡口时,应同步明确渡运路线等,渡运船舶可在批准的渡口停靠,渡口不得超出批准范围接靠客运船舶,渡口接靠渡运之外的旅游客运船舶(含兼营客运的渡运船舶),应当统一纳入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按照要求开展规范。对以往审批但不够规范的渡口,各地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明确渡口运营人、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监管部门、养护主体、审批有效期等主要内容。
(三)规范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未公布港口总体规划,及部分从事客运航线(以下简称市内客运航线)起始地、挂靠地、目的地在港口总体规划明确的港口范围之外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县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管理制度文件,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具体要求。从事县内客运航线的船舶,可在港口客运码头或符合上述要求的停靠站点停靠。现有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四)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地方海事处要加强客运航线、客运码头和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信息(包括航线、码头或站点资质情况及靠泊能力等)通报,加强监督管理,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台力,督促水路客运企业、客运码头经营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客运设施升级改造安全投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演习演练,提升大规模人员撤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渡口及渡船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渡口、渡船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的主题、维修保养形式及频率、维修保养责任人及监管责任人等)、渡运秩序管理制度(明确乡镇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及人员、现场秩序的管理主体、渡运秩序管理内容、禁止发航情形等)、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要加强水路客运市场准入管理,在水路客运经营者、客运船舶运力、客运航线审批时严格把关,杜绝产生不满足安全靠泊要求的“增量”;要加强现场巡查力度,督促落实水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依法依规安全经营。督促渡口客运码头经营人、渡口外停靠站点和渡口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接靠客运船舶,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码头日常疏浚维护,满足船舶安全靠泊要求。
四、进度安排
(一)全面部署阶段(2023年5月10日之前)。地方海事处要按照整治任务,在前期已开展的书面调研基础上,组织辖区内水路客运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清单,逐项明确具体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落实情况(包括问题清单台账汇总)于2023年5月20日前书面报局运输安全股。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5月至2024年10月)。督促相关企业加大整改力度,建立工作台账,形成闭环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实施挂牌督办和销号管理。县局加强指导,并组织开展抽查。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4年11月至12月)。要及时总结报送有关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等,并推动形成加强客船靠泊管理的长效机制。于2024年11月20日前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县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规范客船船岸靠泊问题作为“平安港口”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责任人,强化责任担当,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和联合执法,狠抓任务落实。
(二)加强政策支持。要加强政策支持,为客运码头改造升级和办理营运手续提供指导和服务,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政策支持,促进水路客运高质量发展。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保障有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加强督促检查。局运输安全股、地方海事处要建立调度机制,并将有关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推进工作进度滞后的情况进行约谈,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交通运输领域平安建设考核评价重要参考。地方海事处要于每月底、11月15日前将2023年月度工作进展、年度工作总结及《规范水路客运船舶靠岸靠泊问题工作进度表》报局运输安全股,此后分别于2024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2月1日前报送。
附件:规范水路客运船舶靠岸靠泊问题工作进度表
附件
规范水路客运船舶靠岸靠泊问题工作进度表
填报时间:时间: 年 月
序号 | 规范客运航线情况 | 规范港口码头管理情况 | 规范港口外停靠站点情况 | |||||||||||||
国际及港澳台航线 | 省级航线 | 市际航线 | 市内航线 | 需补办港口经营许可证码头数量 | 已整改完成数量 | 需改进提升靠泊能力码头数量 | 已整改完成梳理 | 需制定港口外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和地市数量 | 已制定管理制度地市数量 | 需规范的停靠站点 | 已整改完成数量 | |||||
存在不规范数量 | 已整改完成数量 | 存在不规范数量 | 已整改完成数量 | 存在不规范数量 | 已整改完成数量 | 存在不规范数量 | 已整改完成数量 | |||||||||
附件7
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
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十大专项行动方案》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促进航运公司、船舶加强船员安全管理,提升船员实操能力,有效遏制人为因素造成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二、主要任务
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对辖区船长5m以上的内河船(不适用于无配员要求的非机动船)实施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要求;
(2)责任船员是否如实规范填写船舶法定文书;
(3)船员是否熟悉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操作性要求;
(4)船员是否熟悉船舶救生、消防等应急设备操作;
(5)船员是否按照要求开展演习并规范记录(如何适用)
(6)船舶发生险情、事故时,船员是否熟悉相应的应急处置流程和报告程序;
(7)船员是否对其负责的设备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8)船员是否熟悉客渡船附加操作要求;
(9)船员是否熟悉船舶航行区域内的特殊操作性要求。
三、时间安排
印发之日起开始至2023年11月30日结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专项检查活动。地方海事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或者具体落实措施,保证专项检查活动的覆盖面和检查力度。要结合日常督导检查等工作,抓好专项活动的部署和实施。
(二)加强业务培训,规范统一执法标准。为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提高检查针对性,应严格按照《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表(内河船舶)》(附件1)和《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指南(内河船舶)》(附件2)执行。在专项检查活动前应组织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检查程序,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置标准,督促航运企业、船舶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和基本技能培训,完善船员实操能力的管理和评估制度,切实提高船员履行船上职责和应对船舶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素质。
(三)加大宣传力度,压实主体责任。要通过召开会议、现场执法、窗口宣传等方式,利用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公众号等载体,将本次专项活动的目的和具体要求及时传达到辖区内航运企业、船员培训机构和船舶,不断强化提升船员实操能力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关键因素的思想认识,进一步压紧压实航运企业和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要求做好船员日常培训、实操技能评估等各项工作,减少因船员实操能力不足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风险。
(四)做好总结评估,完善长效机制。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相关信息汇总、经验总结和典型案例收集,梳理分析船舶在船员实操能力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持续开展船员实操能力的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各执法人员要通过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熟悉船员实操能力的规定要求,提升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地方海事处要于每月30日、11月20日前将月度工作进展、年度工作总结报局运输安全股。
附件:1.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表(内河船舶)
2.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指南(内河船舶)
附件1
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表
(内河船舶)
船舶识别号 | 船 名 | 船舶类型 | ||||||
检查单位 | 检查日期 | 船长签字 | ||||||
检查对象 | □船长;□大副 □二副 □三副 □驾驶员; □轮机长 □大管轮 □二管轮 □三管轮 □轮机员;□普通船员 | |||||||
检查项目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是 | 否 | 不适用/ 未抽查 | ||||
1 | 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要求? | □ | □ | □ | ||||
2 | 责任船员是否如实规范填写船舶法定文书? | □ | □ | □ | ||||
3 | 船员是否熟悉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操作性要求? | □ | □ | □ | ||||
4 | 船员是否熟悉船舶救生、消防等应急设备操作? | □ | □ | □ | ||||
5 | 船员是否按照要求开展演习并规范记录?(如何适用) | □ | □ | □ | ||||
6 | 船舶发生险情、事故时,船员是否熟悉相应的应急处置流程和报告程序? | □ | □ | □ | ||||
7 | 船员是否对其负责的设备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 □ | □ | □ | ||||
8 | 船员是否熟悉客渡船附加操作要求? | □ | □ | □ | ||||
9 | 船员是否熟悉船舶航行区域内的特殊操作性要求? | □ | □ | □ | ||||
10 | 其他问题描述(如有时): |
注:1.检查后,在“是”“否”“不适用”的□栏中划√;“未抽查”划×。2.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开具缺陷,并根据缺陷严重程度、本港整改条件等在现场监督或安检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3.本表格一式两份, 一份留船备查,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存档并如实录入船舶安全监督系统。
编写说明(内河船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关于船舶安全检查内容:(六)船员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对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实际操作能力等检查要求,《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检查专项检查表》(内河船舶)编制以六个方面作为编写方向:
一、船舶是否满足最低配员的要求
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船员是否按规定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检查表第一项内容)
二、船员是否具备履行职责的操作能力
(1)船员在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中是否掌握的实操能力。(第二项,如:避碰规则、值班规则、航行信息、危险货物载运、船舶配载和系统安全规范)
(2)责任船员是否如实规范填写船舶法定文书,船舶是否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第三项,如: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
(3)船员对船上的应急照明、蓄电池、个人救生设备、船舶消防设备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第七项)
三、船员是否掌握在应急条件下的操作能力
(1)船员是否熟悉了解船舶消防救生等应急设备操作,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移动灭火器和固定灭火器的操作,应急发电机、应急消防泵的操作。(第四项)
(2)根据公司体系或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船员是否熟悉和了解各类演习并能够规范记录。(第五项,如:消防演习、救生演习、应急操舵演习等)
(3)船员是否掌握一般事故险情的通用处置和报告流程,对常见火灾(爆炸)、碰撞、搁浅、人员落水、污染机损的具体处置要求。(第六项)
四、船员是否熟悉客渡船附加操作要求?
船员是否熟悉客渡船停航条件等。(第八项)
五、船员是否熟悉恶劣天气、汛(枯水)期特殊操作要求、桥区水域、复杂航段等的操作要求。(第九项)
附件2
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指南
内河船舶
1.目的
1.1 为推进船员履职能力提升,规范船员在船操作流程,进一步压紧压实船舶和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编制本指南。
1.2 本指南明确的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的适用范围、具体要求和处理建议,旨在为现场执法人员开展内河船舶专项检查提供指导。
1.3 本指南为指导检查员快速熟悉相关检查要求而编制,方便检查员查阅相关要求,如有遗漏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应当以船舶适用的法律法规为准。
2.适用范围
2.1 本指南适用于对内河船舶船员开展的实操能力检查,以内河普通货船、客(渡)船、内河油船、内河砂石船等船舶为重点。
2.2 各级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管辖权限并结合《船舶安全监督选船标准(试行)》对相关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及配套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含引用文件)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4.一般要求
4.1 船舶所有人、航运公司等应加强对所属船舶船员实操能力和适任情况进行自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2 专项检查中,如发现涉及关键性设备操作或维护保养的缺陷,应对相关责任船员开展详细的实操能力检查。
4.3 专项检查期间,对同一艘船舶原则上仅实施一次专项检查,但下列情况除外:
(1)船舶在船船员更换25%以上,且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存在船员实操能力相关的缺陷;
(2)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需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的;
(3)被实名举报船舶船员在实操能力和履职水平上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的;
(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未按指定要求实施专项检查的。
4.4 各级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船舶安全检查开展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判断重点抽取本指南第5条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实施检查。
4.5 专项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填写《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表》,并《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注“2023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字样。
4.6 专项检查发现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责令船舶离港、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应要求船舶在本港或经同意驶往的下一港纠正并经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复查合格,其他缺陷按照《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要求进行处理。
4.7 专项检查发现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问题的,应按规定将有关情况通报船籍港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属的航运公司。
4.8 专项检查发现船舶、船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5.检查项目及处理建议
5.1 问题1: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要求?
5.1.1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六条、第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5.1.2 检查要点
(1)船舶是否持有《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船舶是否按照《船舶最低配员证书》配备足够的船员;
(3)船员是否按规定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类型、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是否与《船舶最低配员证书》相符;
(4)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是否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5.1.3 处理建议
(1)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配员证书》或者证书过期的,建议采取滞留措施,并实施行政处罚;
(2)未按照《船舶最低配员证书》配备足够的船员或船员未持有相应船型要求的特殊培训证明的,建议采取滞留措施,并实施行政处罚;
(3)船员适任证书过期、失效或无证书或者等级不符合要求,建议开航前纠正,并实施行政处罚;船员适任证书过期、失效或无证书或者等级不符合要求导致船舶配员不足,建议采取滞留措施,并实施行政处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持有船员服务簿的,责令其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
5.2 问题2:责任船员是否如实规范填写船舶法定文书?
5.2.1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八)项
(3)《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4)《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6)河11/7篇/2章2.1.4.1;河19/7篇/2章2.1.4,
(7)河19/7篇/6章6.1.4
5.2.2 检查要点
(1)责任船员是否如实规范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船舶法定文书;
(2)船员是否按照《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开展培训、演练,并如实记录(适用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3)船员是否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进行船上垃圾分类处理,并如实记录(适用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以及核准载运船上人员15人及以上的船舶)。
5.2.3 处理建议
(1)责任船员未如实规范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船舶法定文书,建议立即纠正或开航前纠正,并实施行政处罚;
(2)船员未按照《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开展相关工作,建议开航前纠正。
5.3 问题3:船员是否熟悉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操作性要求?
5.3.1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四条、第七条
(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7)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
(8)河11/1篇/4章4.2.2.4;河19/1篇/3章3.2.2.13
(9)河11/5篇/8章8.1.4.6、8.1.5;河19/5篇/8章8.1.4
(10)河19/5篇/1章1.1.3.11
5.3.2 检查要点
(1)船舶是否根据航行区域的需要,配备有关航行资料;
(2)船员是否掌握航线的航行要求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水文等必要信息;
(3)船舶停泊时,是否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并显示信号;
5.3.3 处理建议
(1)船舶未配备有关航行资料,建议开航前纠正;
(2)船员未掌握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水文等必要信息的,建议进行船上培训;
(3)船舶停泊时,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未显示信号,建议采取滞留措施或开航前纠正,并实施行政处罚;
5.4 问题4:船员是否熟悉船舶救生、消防等应急设备操作?
5.4.1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
(3)河99/8篇/2章、3章;河04/8篇/2章、3章;河11/5篇/2章、4章;河19/5篇/2章、4章
5.4.2 检查要点
(1)熟悉了解救生衣、救生圈的存放位置、数量;
(2)熟悉船用救生衣正确穿着;
(3)熟悉灭火器存放的位置、操作和不同火灾类型适用的灭火介质要求;
(4)责任船员熟悉固定灭火系统的释放操作程序(如有)
(5)责任船员熟悉应急消防泵的启动操作及消防隔离阀的使用。
5.4.3 处理建议
责任船员不熟悉负责的设备的操作,视其严重程度采取滞留措施或开航前纠正。
5.5 问题5:船员是否按照要求开展演习并规范记录?(如何适用)
5.5.1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
5.5.2 检查要点
(1)问询船员是否熟悉公司体系或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各类演习(包括:消防演习、救生演习、应急操舵演习等);
(2)查看船舶船员是否按照公司演习计划开展演习;
(3)问询并查看航行日志填写演习记录情况,是否按照公司要求开展演习并记录。
5.5.3 处理建议
(1)船员不熟悉各类演习的,建议根据公司制度要求开展船上培训,并开航前纠正;
(2)船舶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演习或未对演习进行记录,建议开航前纠正。
5.6 问题6:船舶发生险情、事故时,船员是否熟悉相应的应急处置流程和报告程序?
5.6.1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5.6.2 检查要点
(1)船员是否熟悉船上各类应急反应程序对应的职责和分工;
(2)船员是否清楚应急情况下的报告程序,能否及时向公司报告及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3)船舶是否定期进行相关应急情况操作的演习,是否按要求进行记录。(如何适用)
5.6.3 处理建议
(1)船员不熟悉船上各种应急程序对应的职责和分工,建议开航前纠正;
(2)船员不熟悉应急报告程序的,建议开航前纠正;
(3)船舶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演习、或未对演习进行记录、或发现记录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存在虚假记录,建议开航前纠正并开展演习。(如何适用)
5.7 问题7:船员是否对其负责的设备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5.7.1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5.7.2 检查要点
(1)船员是否熟悉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操作,包括:主辅机、舵机、甲板机械、应急照明、蓄电池、个人救生设备、船舶消防设备等;
(2)船员是否如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如何适用);
(3)船员是否定期对船舶应急设备进行测试,包括:燃(滑)油速闭阀、机舱应急吸口、风油切断装置、手动报警按钮等。
5.7.3 处理建议
(1)船员不熟悉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操作,建议开航前纠正并开展船上培训;
(2)船员未如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建议开航前纠正(如何适用);
(3)船员未定期对船舶应急设备进行测试,建议开航前纠正。
5.8 问题8:船员是否熟悉客渡船附加操作要求?
5.8.1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3)河04/7篇/3章/第6节;河11/5篇/3章/3.2.9,7篇/3章;河19/5篇/2章/第1节/2.1.11.3,5篇/3章/第2节/3.2.9、3.2.10,7篇/3章
5.8.2 检查要点:
(1)船员是否熟悉水密门开闭控制要求,是否了解水密门关闭时间和音响警报要求;
(2)船员是否熟悉水密门的动力检查要求;
(3)船员是否在航行日志中记录水密门开启和关闭的时间;
(1)船员是否熟悉客渡船停航条件。
5.8.3 处理建议:
(1)船员不熟悉水密门开闭控制要求,不了解水密门关闭时间和音响警报要求,建议采取滞留措施或开航前纠正;
(2)船员不熟悉水密门的动力检查要求,建议采取滞留措施或开航前纠正;
(3)船员未在航行日志中记录水密门开启和关闭的时间,建议开航前纠正;
(4)船员不熟悉客渡船停航条件,建议开航前纠正并开展船上培训。
5.9 问题9:船员是否熟悉船舶航行区域内的特殊操作性要求?
5.9.1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5.9.2 检查要点
(1)船员是否熟悉防范恶劣天气、汛(枯水)期的要求;是否了解气象、水文信息接收途径;是否了解航线附近合适避风锚地情况;是否掌握汛(枯水)期最高和最低水位,以及船舶自身吃水。
(2)船员是否熟悉船舶通过通航密集区和狭水道等复杂航段的航行特殊操作性要求。
(3)船员是否熟悉经过渔区、商渔船防碰撞等特殊操作性要求。
(4)船员是否熟悉航经桥区水域、防范船碰桥等特殊操作性要求,是否掌握通航桥孔净空高度、船舶自身高度等信息。
(5)船员是否掌握关于本船航行区域的限制条件。包括:夜航条件、航区限定、抗风能力等级等。
5.9.3 处理建议:
船员不熟悉船舶航行区域内的特殊操作性要求,应开展船上培训。如未出现明显的违法行为,建议开航前纠正;如有明显违法行为,建议采取滞留措施,并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8
全县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治理能力提升行动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治理能力,结合我县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切入点,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基础,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全面落实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推进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工作
(一)提升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能力。严格落实《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制度》(鄂交安〔2019〕221号)有关要求,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重点解决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未设立或不独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实际在岗人员配备不满足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等问题。
(二)提升桥梁高处登高作业防护能力。设置满足施工安全稳定性要求的标准化登高步梯,与作业平台间过道平整、稳固且防护有效。登高作业平台满铺,防坠措施落实到位,踢脚板设置合理,防护栏杆刚度满足施工安全要求。重点解决高墩桥梁高处登高设施简陋、标准化程度不高、临边防护不到位等问题。
(三)提升隧道洞口施工风险管控能力。洞口爆破开挖影响临近建(构)筑物或已建工程的,应采取措施控制爆破振动并加强监测。洞口永久性挡护工程应紧跟土石方开挖及早完成。重点解决隧道洞口防护施作不及时、洞门墙施作不及时、洞门端墙与墙背回填不同步等问题。
(四)提升“两区三场”选址风险预控能力。公路“两区三场”选址应按照初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两个阶段实施,避开崩塌、滑坡、危岩体等地质灾害危害及影响区域,尽可能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投入使用前,应对照设计施工方案对主体及维护机构、安全距离、用电、消防、安全防护等进行验收。重点解决“两区三场”选址不合理、风险辨识不足、安全预防预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工作安排
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开展时间为2023年5月至11月,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10日前)。公路水运项目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具体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细化治理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全面动员及广泛宣传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3年5月至10月)。项目参建单位要根据治理能力提升行动要求,组织人员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问题实行“零容忍”,明确治理责任人、监督人和整改时限,及时销号闭环。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3年11月)。及时总结分析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开展情况,着力提升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形成制度性成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县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挂靠局基建计划股、农村公路管理股,负责治理能力提升行动日常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跟踪督导。要紧盯治理能力提升行动目标,监督和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夯实工作基础,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做好整治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完善施工安全管控措施,全面提高项目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三)严格考评,及时报送信息。要把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情况作为平安工地阶段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信息收集整理,按时报送工作总结。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于每月30日前将月度工作进展、11月20日前工作总结报局基建计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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