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抽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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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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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牵头单位

随县交通运输局。

二、参与单位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检查时间

2024年7月1日-12月31日。

四、抽查事项

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五、抽查对象及比例

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不低于20%。

六、检查内容和方法

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七、检查依据

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十条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其他

1.任务是否下派:否;

2.抽查对象是否有明确范围:有;

3.检查范围:县本级。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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