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招考委各成员单位,县直各学校,各镇(场)中心学校:
为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根本利益,保障考生及全体考务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普通高考、中考和学考考试安全、平稳、顺利进行,全面实现健康考试、公平考试、平安考试、温馨考试、诚信考试的总目标,经随县招生考试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将《随县招生考试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县招生考试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随县招生考试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控制和及时处置教育招生考试突发性群体事件,提高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考试招生工作顺利实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和影响,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暂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根据《关于成立随县国家教育考试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和《随县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规定,随县国家教育考试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随县招生考试委员会,组长由随县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兼任,负责随县国家教育考试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事项。
应急处置工作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卫健、宣传、公安、纪委监委等招考委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
应急处置日常办事机构(应急办)设在随县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置工作组以及上级招生考试机构的工作部署。
各考点学校(生源学校)应当成立以主考(校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负责在发生涉及招生考试群体性事件时及时报告事件的性质、原因、影响范围、措施,并落实招生考试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后续工作部署。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教育招生考试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三、工作原则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发生招生考试群体性事件,要快速反应。学校发现问题后,要立即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组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其工作部署快速有效处置,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统一指挥、系统联动。发生招生考试群体性事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并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开展工作,控制局面。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发生招生考试群体性事件,按照属地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一指挥、处置。引发事件的问题由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责任要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不得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不得把本单位本部门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
预防为主、依法处置。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各学校工作人员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操作要求等,依法依规按政策办理招生考试业务,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程序合法,操作规范,维护教育形象。
发生招生考试群体性事件,坚持以人为本,从考生、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出发,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招生考试利益诉求,解决矛盾。
要善于教育疏导,安抚情绪。教育招生考试突发性群体事件主要是表达招生考试利益诉求,一般不会出现暴力行为。可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方法进行教育疏导、安抚情绪,依法依规处置,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特殊情况下,对发生暴力行为或者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员,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
四、相关单位职责
(一)教育部门职责
1.对因招生考试权益诉求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按照规定上报情况的同时,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面对面的劝解疏导工作。
2.对县委、县政府要求限期解决的涉及群众招生考试利益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按时解决。
(二)卫健部门职责
1.加强疫情防控教育。卫健部门应组织业务熟练且有一线抗疫经验的医护人员到校开展疫情防控培训和演练活动,传授疫情防控相关知识,提高在校师生防控能力,提高考生疫情防控意识。
2.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卫健部门要加强疫情综合研判和防疫工作指导,为考点学校配备专业医护人员和急救设备,指定联防联控定点医疗机构,指导考点学校开展消毒工作,科学设置备用隔离考场,开展应急处置演练等防控措施,高考期间出现身体异常状况的考生按照《随县国家教育考试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要求做好防控处置,宣传解释和及时上报等工作,确保考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公安机关的职责
1.收集、研判不稳定事项线索和群体性事件动态信息,迅速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2.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国家教育考试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单位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搜集并固定群体性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3.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国家教育考试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四)宣传部门职责
1.做好公众宣传教育。要将法治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不得妨害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聚集,不得堵塞交通,不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其他要害部位,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要使群众懂得,即使诉求合理合法,但表达方式方法不合法,仍然属违法行为,且须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在现场同群众对话,有针对性地解释有关问题。互联网新闻信息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管理,积极引导网上舆论。
2.舆论引导。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个别群体性事件确需在新闻媒体报道的,由县委、县政府、县国家教育考试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依照相关规定,提出报道方案、提供统一稿件、审定报道口径,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视情况作简要的公开报道,引导舆论,以正视听。如境外有对我不利反应或歪曲性报道,应视情况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做出必要的澄清和驳斥。
(五)其他单位的职责
按照招生考试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和管辖权限,依法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举报、检举、控告等申请,依法办案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作出涉及群众利益的具体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助渠道,以便群众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应当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
五、信息传送与报告
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相关学校是招生考试信息监测和报告主体,招生考试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监测和上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突发事件信息。
信息报送渠道及程序:在接收事件发生地和有关单位的信息报告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县国家教育考试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置工作组及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必要时报县委、县政府。
信息报送时限:一般级和较重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要在半小时内口头或电话报县应急办,一小时内书面上报县应急办;发生突发灾损事件后,要立即上报县应急办公室;有关详细信息随调查和处置工作进展随时续报。
信息交流的范围:应急办公室接报信息后,在向县应急处置工作组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招考机构等报告的同时,要将情况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预测、预警信息要严格坚持保密制度,控制信息交流范围。
信息监管:应急处置组织机构要加强信息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按照信息报告交流范围的要求,科学确定信息交流范围。
对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报告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应准确、全面,尽可能地把主体、规模、时间、诱因、动向、涉事单位、骨干人物等要素报告具体、完备。重大、紧急信息可先初步报告,再续报全面情况。
收到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确认,由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发布。对群体性事件预警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情况性质和轻重缓急,具体分为4个等级:即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群体性事件。
一般群体性事件:到考点、学校的集体上访或聚集;较大群体性事件:到县教育局、招考机构的较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聚集;重大群体性事件:到县党政机关和市级、省级党政机关的较大规模集体上访;特大群体性事件:进京集体上访,或出现严重违法情形的群体性事件,或发生暴力恐怖活动,或到重点、敏感部门制造恶劣影响事件。
六、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一般级、较大级事件,由教育相关单位予以疏导。
2.重大、特大群体性事件,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
(二)指挥协调
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事件发生地的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
1.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部应设立专门工作班子或确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撰写宣传资料、统一对话口径、记录会商过程、收集汇总动态、编写现场信息、起草新闻稿件、联络上级机关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在群体性事件现场设置宣传车或广播室。必要时,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应在现场同群众对话,有针对性地解释有关问题,进行宣传教育。进行现场疏导时,应严格统一口径,不得作出违背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承诺。
3.对通过口头、传单或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谣言、制造思想混乱、煽动闹事的,应迅速采取措施,辟谣止谣,澄清真相,挽回影响,并依法对造谣传谣人员作出处理。
4.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
5.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者单位限期研究解决。
6.对确因决策失误或者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
7.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8.对下列群体性行为,要及时、主动做好工作,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
⑴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群体性事件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⑵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或者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者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人质或者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的,可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9.现场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严重违法情形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置工作组应协调公安机关介入,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立即出动处置性警力进入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⑴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地区、部门的;
⑵进入县中心地段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⑶卧轨拦车、堵桥堵路、阻断交通要道的;
⑷械斗、骚乱的;
⑸呼喊、张挂诽谤性口号、标语的;
⑹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
⑺其他的严重违法行为。
10.发生第9条所列的情形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根据现场情况,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制止未经批准在现场进行的录音、摄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
必要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根据现场情况,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发布命令或者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众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散性或制服性警械强制驱散,但应尽量避免伤亡;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对组织、煽动、串联、挑起群体性事件的为首骨干分子,应予以训诫,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拒不改正,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及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七、责任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维护稳定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者贯彻不力,侵害群众利益,作出错误决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致使群体性事件升级的;
2.对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或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和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而未能避免的;
5.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派出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6.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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