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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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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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做大做强,县政府出台的奖励政策

鼓励企业进规进限。支持引导经营能力强、效益好的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快成长上规模,对新纳入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每户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净增一家规上、限上企业由县级财政补助镇(场、景区、开发区)工作经费1万元,补助县级主管部门工作经费1万元。

(二)企业技术改造,县政府出台的奖励政策

每年从财政资金安排500万元支持技改项目,凡新增设备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在“湖北省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系统”平台上完成数据录入,且进入随县统计部门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库的技改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5%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示范企业,县政府出台的奖励政策

对获得湖北省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评定为湖北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持续推进“万企上云”工程,对获得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的,每家奖励5万元。

(四)对纳税大户,县政府出台的奖励政策

对生产经营年度纳税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制造业企业(不含资源性企业),按照实际纳税额进行奖励,年纳税500-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1000-2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税收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10万元。

(五)对“飞地经济”,县政府出台的奖励政策

由乡镇引进落户开发区的企业,乡镇承担投入和实现奖励的,所有经济指标及税收留成归属招引乡镇;不承担投入和实现奖励的,所有经济指标归属招引乡镇,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30%归属招引乡镇,70%归属县人民政府。

(六)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县政府出台的奖励政策

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且实现税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支持市场体系建设,县政府出台的奖励政策

对于建成后达标使用的乡镇便民农贸市场,每个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八)企业拓展境外市场,县政府出台的奖励政策

自营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企业在享受我县与税收挂钩的奖励政策期间,不再享受此项政策),对首次新开口企业且出口额超过200万美元的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对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资企业,直接利用外资500-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直接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利用外资额需经省商务厅认定(企业股本含有国资性质的除外)。

(九)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县政府出台的奖励政策

对获得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的主要参建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和省级的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创新联合体、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省级的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企业研发投入,县政府出台的奖励政策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万元。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含),且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并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按核定研发费用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产学研合作,县政府出台的奖励政策

对转化应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非产权关联企业及个人的科技成果投入生产的企业给予其相应补贴。属于技术交易的,依据其成果有效证件、技术交易合同、交易结算手续,按成果交易额(10万元以上)的10%给予补贴;属于技术入股的,依据其成果有效证件、协议文件、股权证明,按成果作价(或股权折算)出资额(10万元以上)的10%给予补贴;属于合作开发的,依据其成果有效证件、合作协议、支付凭证,按技术服务费的10%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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