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二、设定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申请材料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材料性质 (纸质版/电子版) | 材料份数 |
1 | 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字迹工整清晰 申请需求明确 | R纸质版 □电子版 | R原件 1份 |
2 | 进入高火险林区活动火灾预防措施初审意见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申请人到活动林区所属林业主管部门申办 | R纸质版 □电子版 | R原件 1份 |
3 | 活动方与林地主体租借林地活动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R纸质版 □电子版 | R原件 1份 | |
其他要求: 1.所有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加盖公章的须盖公章。 2.复印件上需注明日期,签名或加盖公章。 3.身份证原件需在现场办理时核验,其他材料原件现场提交。 4.纸质申请材料(除证件类原件),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5.网上提交材料的,按材料目录提交电子扫描件,电子扫描件可采用PDF/JPG/DOC格式。 |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报人通过随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林业局窗口申报。
2.申报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外网申报。湖北政务服务网址:http://zwfw.hubei.gov.cn/index.jspx。
(二)受理
资料提交成功后即时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受理申请人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三)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办结
不予许可的事项,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同步在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上公示。
准予许可的事项,即时办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即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工本费和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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