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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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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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二、设定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申请材料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要求

材料性质

(纸质版/电子版)

材料份数

1

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表

申请人自备

字迹工整清晰 申请需求明确

R纸质版

□电子版

R原件  1份
R复印件  2份

2

进入高火险林区活动火灾预防措施初审意见

县林业主管部门

申请人到活动林区所属林业主管部门申办

R纸质版

□电子版

R原件  1份  
□复印件

3

活动方与林地主体租借林地活动协议书

申请人自备


R纸质版

□电子版

R原件  1份  
□复印件

其他要求:

1.所有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加盖公章的须盖公章。

2.复印件上需注明日期,签名或加盖公章。

3.身份证原件需在现场办理时核验,其他材料原件现场提交。

4.纸质申请材料(除证件类原件),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5.网上提交材料的,按材料目录提交电子扫描件,电子扫描件可采用PDF/JPG/DOC格式。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报人通过随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林业局窗口申报。

2.申报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外网申报。湖北政务服务网址:http://zwfw.hubei.gov.cn/index.jspx。

(二)受理

资料提交成功后即时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受理申请人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三)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办结

不予许可的事项,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同步在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上公示。

准予许可的事项,即时办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即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工本费和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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