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护我县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集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植物。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野生兰科兰属植物已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受到刑法、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
三、对擅自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一律没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五、欢迎社会各界对乱采滥挖及破坏野生植物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随县林业局 0722-3339775
随县公安局 110
随县林业局 随县公安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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