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3-71860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随县林业局
发文字号
随县林长办发〔2023〕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11-15
编辑
审核
随县政府网编辑部
关于印发《随县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场、景区)林长,各林长制联系单位:

    《随县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随县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随县林长制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随县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随县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隐患,提高群防群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办防字〔2023〕6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随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隐患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的权利。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应有详细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违法违规用火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随县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及发放。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六条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是指在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全县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违法农事用火、祭祀用火、野外生活用火以及在林区未经审批违法生产用火、施工作业用火。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二)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三)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六)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七)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八)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九)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检查站、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隔离网、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三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对有效举报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查实,办案单位破获行政案件的,每起给予300元奖励;

(二)举报线索查实,办案单位破获刑事案件的,每起给予1000元奖励。

第四章 举报及受理

第八条  举报人均可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县林业局举报电话:0722-3339222;举报邮箱:sxlyj@ej.zgsuixian.gov.cn;举报地址:随县新县城利民路。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说明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个人)名称(姓名)、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条  接到举报后,县林业局按程序转交或组织核查办理。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因涉及面广、核查手段受限等原因无法独立查清的,县林业局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县林业局应于处罚或核查结束后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通过现场、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在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举报事项进行公告。60日内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二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重复举报、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随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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