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场、景区)林长、林长制办公室,各林长制联系单位:
现将《随县栎类资源保护利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县林长制办公室
2026年2月10日
随县栎类资源保护利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栎类资源保护,维护健康的森林生态环境, 推动“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的协调统一,全面推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总林长签发的《关于加强栎类资源保护的令》(2025年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随县栎类资源保护利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 法》)。
第二条 在随县境内从事栎类资源的培育、保护、采伐、 运输、加工及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栎类资源的开发利用要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经 营、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原则,严格管控采伐限额、规范经营加工行为,统筹提升栎木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通过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 等措施,培育栎类资源。在适宜区域,科学规划种植栎木,提高栎类资源总量。
第五条 严格保护天然栎木林,禁止非法砍伐、毁坏。加强栎木病虫害监测和防治,防止病虫害扩散蔓延。
第六条 村民因个人种植香菇需要,采伐栎木蓄积15立方米以下的,向所在村(居)委会申请,上报属地政府审核同意, 由县林业局委托各镇(场、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和时间进行采伐,采伐的栎木作为农民自用材管理,不得进入流通领域转卖、销售。
第七条 企业或种植大户因种植香菇需要,采伐栎木蓄积15立方米以上的,可以由食用菌协会统筹,与相关乡镇协调, 根据需求向县林业局提交采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县林 业局进行审核审批。
第八条 栎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县林业局根据上级下达的采伐限额,结合本县栎木资源状况,食用菌发展需求,合理分配各地的年度采伐限额指标,并严格监督执行。采伐限额不 得突破,严禁超限额采伐。
第九条 从事栎木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方式和规模进行经营加工活动。建立健全经营加工台账,如实记录栎木来源、加工、销售等情况。严禁收购、加工、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栎木,违反本办法实施以上行为的,由县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县林业局、各镇(场、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栎类资源培育、保护、采伐、运输、经营加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
(一)村(居)委会负责对本村村民自用采伐栎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在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本辖区内的非 法采伐、运输、加工栎木行为,并上报属地政府。
(二)属地政府作为辖区内栎类资源管理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栎类资源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巡查工作。属地政府在接到非法采伐、收购、加工、运输栎木问题线索后, 初步核实情况并依法进行查处,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移交给相关 职能部门处理。
(三)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栎木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负责栎木资源的采伐许可、动态监测、保护规划、相关产业利用等工作,依法打击处理破坏栎类资源行为。依法开展对 栎木资源加工和经营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收购、加工、出售栎木及其制品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栎木管理。按照职责 分工配合林业等相关部门,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木材加工经营的行为予以查处。
(五)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非法采伐、收购、运输栎木的刑事犯罪行为。
(六)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食用菌企业栎类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宣传,优化栎类资源利用方式,联合科研院所研发栎木替代原料,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发挥香菇供应链平台作用,提供相关集采信息,服务企业采购栎木原料,参与建立科学合理的栎木收购定价机制。
(七)县乡投集团负责全县因项目建设大数量采伐栎木资源的收储工作。发挥国企在栎木收、销环节中的调节作用,保障食用菌产业原材料供应,维护食用菌产业原材料供应链稳定。
(八)县食用菌协会负责食用菌企业的规范管理,培育龙头企业,推动香菇产业集群化、集约化发展,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承担起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社会责任。搭建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到市场销售的全链条管理体系,防止栎木资源流失和非法流通。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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