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
二、戒严区域:随县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防火戒严(林区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戒严期间,严禁野外用火,除报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戒严区域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焚烧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爆破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及其他易引发林地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源隐患。
五、在戒严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以及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域,其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七、发生森林火灾时,全县相关单位和公民都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遣,林业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火灾扑救中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救援,气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区域气象预报,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火场警戒和交通畅通,卫健部门应当组织救治伤残人员,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
八、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由林业部门依据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应及时制止并举报(举报电话:0722-333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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