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审批
(二)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三)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三、重大行政处罚执法决定
(一)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和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在对外交往中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以及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二)对宗教教职人员在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进行敛财活动以及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主持、组织宗教活动的处罚;
(三)对违规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用品的处罚;
(四)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境内外国人违反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处罚;
(五)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或者举办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以及宗教活动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的处罚;
(六)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侵占、挪用宗教财产的处罚;
(七)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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