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经随县人民政府《关于高城镇大桥村深沟路等2160条乡村道路命名的批复》(随县政函〔2026〕11号)批准,现依法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命名方案见附件。
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公文、证照、各类标识、新闻报道、户籍登记、房产交易等公共事务与社会活动,以及公开出版物和地图、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等,必须使用本公告公布的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简化或使用非标准地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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