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1-4983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发文字号
〔2021〕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1-19
编辑
审核
随县政府网编辑部
【政策文件】随县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及第一书记管理办法

随县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及第一书记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选派的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及第一书记的管理,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鄂发〔2021〕12号)、省委办公厅《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17号)、中共随县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县办发电〔202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县直单位选派到脱贫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美丽乡村示范村等重点乡村的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管理(以下简称选派人员)。

驻村工作队原则上由2-3人组成,由第一书记兼任队长。同一乡镇有多名市、县单位派出第一书记的,从中推选出1名驻村第一书记工作组组长和2名副组长,负责加强本乡镇第一书记之间的管理、联系、交流和学习。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选派人员在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紧依靠村党组织,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工作,注重从派驻村实际出发,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派驻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建强组织夯基石。组织指导村级党组织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村组、进农户,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红色教育,传承红色基因。推动实施“红色头雁”工程和“一村多名大学生”计划,发现和培养后备干部(农村党建助理员),帮助发展年轻党员、培育乡土人才、引导人才返乡创业。推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指导村级党组织规范开展主题党日、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组织生活会、党员承诺等党内生活。

2.巩固成果守底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强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推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五基”工程,帮助防范化解返贫致贫风险,守住“两不愁三保障”底线,让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3.助推产业促发展。认真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助推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随组通〔2019〕179号),指导村级党组织持续开展村集体“三资”清理,从自然禀赋、地理位置、资源条件、产业基础等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用好“公司+基地+集体+农户”等发展模式,拓宽思路、上准项目。创建村级特色产业基地,指导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稳妥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推动化解村级债务。

4.科学治理促和谐。指导编制村庄规划,参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支持实行网格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落实好“四议两公开”制度,推动村务监督委员会实体运行。大力推广村务协理员制度,让“党员发挥作用有舞台、群众参与治理有平台”。配合村党组织建立“一约四会”制度(“一约”即:村规民约;“四会”即:村级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建立健全“四会”议事协商制度和运行规则,推动实现自治、德治、法治的有机融合。

5.为民服务解难题。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推动办好就业、教育、社保、医疗、养老、托幼、住房等民生实事,推进环境提升、道路整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民心工程,帮助防范化解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征地拆迁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经常走村入户,为困难人群排忧解难,推动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以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

6.忠诚担当转作风。找准职责定位,充分发挥指导、支持和帮助作用,发扬钉钉子精神和“拼抢实”作风,与村“两委”遇事共商、问题共解、责任共担,面对矛盾问题不回避、不退缩,主动作为、奋发有为、担当善为,提高服务精准化、精细化水平,做到帮办不代替、到位不越位。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四条 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党员党组织关系转至派驻村,驻村期间严禁走读。

第五条 第一书记(工作队长)由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驻村工作队由县乡村振兴局、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乡镇党委为主。

1.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牵头统筹协调工作。对全县选派人员驻村工作做出统一安排部署,适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听取乡镇党委和有关选派人员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开展经常性检查指导,了解选派人员驻村工作情况。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选派人员的涉农、乡村振兴政策和技能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2.乡镇党委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为选派人员提供基本工作生活条件,建立选派人员工作台账,了解掌握选派人员工作动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开展日常考核、检查等工作。在研究相关工作议题时,安排第一书记列席会议。

3.派出单位负责配合做好选派人员管理工作。关心支持选派人员工作,加强与组织部门、乡镇、村党组织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选派人员工作情况。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每月至少到派驻村调研指导一次,指导督导驻村第一书记履行职责;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每季度开展一次调查研究,帮助选派人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加大帮扶工作力度,协助争取帮扶项目和资金,落实相应服务保障措施。

第六条 选派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主要考核驻村工作完成情况,对工作进行量化考评。

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突出完善村级组织建设各项制度、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开展“五星级”党组织创建、乡村振兴档案整理、引导产业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协调争取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帮扶措施、完成防返贫致贫监测与帮扶任务的考核。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队员突出开展驻村入户调查、“三类户”建档帮扶计划制定并完成风险消除任务、信息报送、做好强农惠农政策宣传、协调争取资金项目、推动乡村振兴,落实派出单位定点帮扶措施、配合第一书记(工作队长)抓好各项工作考核。

第七条 县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县委农办)、乡村振兴局会同镇(场、风景区、开发区)党(工)委,对所辖区域内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工作队员、工作队、派出单位帮扶成效进行年度考核,及时反馈考核结果。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任期一般不少于两年,到期轮换,压茬推进。驻村干部期满考核由派出单位会同县镇进行。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选派人员驻村工作期间不作为、不敢担当,没有完成年度帮扶任务或工作进度落后,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或被督查通报2次以上(含2次)的,年终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工作失职、严重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八条 平时考核由乡镇党委负责,每月召开一次驻村工作队乡村振兴工作例会。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群众、召开村民代表和帮扶对象座谈会、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选派人员驻村工作实绩。

第九条 选派人员考核等次由乡镇党委商派出单位进行,乡镇党委根据平时考核情况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后,反馈派出单位作为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派出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但优秀等次的名额不超过本乡镇县直单位选派人员总数的15%。

第十条 加大考核结果的运用。

1.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选派人员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在驻村工作期间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县委组织部要及时发现并负责推荐,凡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且有职位空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可优先提拔任用。

2.选派人员在派驻村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其驻村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对于当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对驻村工作队员及其派出单位有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对于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对驻村工作队员予以召回调整,并取消被召回人员年度评先资格,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派出单位和管理单位有关负责人、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纪律

第十一条 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严禁走读。第一书记(工作队长)驻村实行考勤制,考勤结果作为对选派人员平时考核的重要依据,乡镇党委定期将第一书记考勤情况汇总后反馈至县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驻村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派驻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2天以内(含2天)由乡镇党委分管领导批准,2-5天的需报乡镇及派出单位同意后,由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由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年休假、病假的可不申请,但需按上述审批天数向相关审批单位短信或微信报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对驻村工作搞形式主义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本人及单位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问责处理。

第十二条 工作日志制度。选派人员要如实记录驻村期间的工作、学习情况和民情日记。乡镇党委结合平时考核,及时检查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联系群众制度。选派人员与村“两委”班子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碰头会,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民情,通过村务公开栏、党员服务承诺等形式,围绕履行职责、工作目标、服务群众、组织纪律等方面内容作出承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开个人联系方式,保证群众有困难第一时间找到选派人员,真正做到“提户知人、提人知事、提事知情”。

第十四条 定期汇报制度。选派人员每季度向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汇报工作,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汇报工作情况,年末以书面形式向派出单位及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汇报年度工作情况。不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及乡镇党委应及时发现、宣传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制度。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要采取专题培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大选派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乡镇党委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组织选派人员开展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巡回督导检查制度。建立不定期巡回督导检查机制。县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干部成立驻村工作督导检查组,通过走访农户、查看村情实况、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工作实绩等方式,加强对选派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严明工作纪律。选派人员要自觉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执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群众路线,切实改进作风,树立良好形象,做基层干部的表率。对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从严处理。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强化责任。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选派和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形成工作合力。选派人员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基层党建考核内容,加大管理考核工作力度。县组织部将选派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纳入派出单位党建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措施,促进帮扶工作落实。各派出单位要切实落实帮扶责任和帮扶措施,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重视支持选派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工作经费。派出单位每年应从公用经费中给驻村工作队解决一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驻村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培训等支出,为派出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 生活补助。派出单位按选派人员实际住勤天数参照相关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由县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解释或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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