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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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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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

2.《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34 号);

3.《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二、受理对象

在随县范围内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作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

三、受理条件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

四、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认定的请示(以单位文件形式);

2、借款人资质审核申请表

3、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凭证;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9、中小微企业证明

10、上年度和提出申请前一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11、企业近二年内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办结时限

7 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服务

七、办事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可在各镇(场)人社服务中心或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

(二)受理

核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若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三)审核

为申请人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业务,并在系统中记录相关情况。

(四)存档

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八、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各镇(场)人社服务中心或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咨询电话:0722—3339287

九、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贷款方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约定数额的货币;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确定期后的利率;

2、借款人的义务

(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2)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3)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违约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时间支付利息(或滞纳金)。

十、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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