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3-12431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4-22
编辑
审核
系统管理员
随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切实提高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随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持续开展随县辖区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扩面行动,形成数据共享、部门协同、便捷高效的参保扩面长效机制,到2023年底,全县用人单位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新开工工程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力争到2025年底将全县用人单位法定人员全面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全覆盖。积极引导在城镇就业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参保缴费,全县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率显著提高。

二、工作措施

(一) 准确把握政策

1.严格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参保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工伤、失业保险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按照行业分类基准费率减半征缴,失业保险费率降低后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缴费比例为0.3%。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为上下限据实核定,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共同缴纳。职工参保缴费后转为灵活就业(包括非全日制用工)   或从事个体经营期间,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继续缴费后,中断缴费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积极引导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满15年。

(二)健全工作机制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设立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设立后有用工人员的,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申报参保缴费。对已申报纳税但未参保登记的企业,社保经办机构采取书面、短信等多种方式告知并督促企业办理参保登记并申报缴费,税务部门配合做好告知工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按规定同步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2.人社部门与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镇(场、景区、开发区) 紧密协调配合,核实企业用工、薪酬等情况,督促企业据实为员工参保缴费,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用工数量大的企业要积极参保缴费,示范带动其他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落实已申报纳税的企业全部参保缴费,引导已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将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能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重点,助力企业稳定人员队伍、长远发展。

3.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日常稽核,督促企业如实参保缴费。对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要充分发挥核定职能,核定企业缴费基数、缴费人数以及应缴费额后传税务部门征收。人社部门要主动做好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执法等工作。要整合劳动关系、社保经办、基金征缴、劳动监察、调解仲裁等职能,将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进行定期监管。

4.按照有关规定将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作为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公开项目。完善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将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经劝导仍不参保缴费的企业,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预警信息;对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将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发放稳岗补贴、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人力资源培训补贴、社保补贴重要条件,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先缴后补或缴补同步的涉企补贴放款机制。

6.“两代表一委员”的提名推荐,适度向依法履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企业倾斜,将参保缴费情况作为涉企评先表彰的重要条件。

(三)优化经办服务

继续深化社会保险“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线上运行事项“一网覆盖、一次办好”,提高社会保险业务网上办理和手机办理覆盖面。加快社会保险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供简明易懂的政策解读、信息查询和待遇测算等服务,让政策“看得懂”、待遇“算得清”,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社会保障知情权、参与权、享有权和监督权。

三、工作步骤

(一) 宣传发动阶段( 3月1日—3月15日)。编制针对性宣传资料,建立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通过人社、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数据比对,建立未参保单位、已就业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等清单,为开展工作提供信息支撑。

(二)参保核定缴费阶段(3月16日—12月15日)。各镇(场、景区、开发区)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开展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用人单位参保情况,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中断缴费人员续保缴费;督促新开工建设项目按《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全部工程建设领域新开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5%以上;摸清各类人员参保情况,及时销户处理死亡人员,核实长期失联、已在外地参保等人员情况,建立台账备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对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参保扩面中取得的成绩、经验进行综合评估,作为对各地年度目标考核评分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责任。人社部门负责企业参保扩面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社保经办机构队伍建设,配强人员力量,增强服务本领;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必要的人员工作经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人社部门归集的企业参保、欠缴、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依规实施市场监管限制性联合惩戒;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纳税人自主申报的从业人数,配合督促企业参保缴费;各镇(场、景区、开发区)要履行属地责任,全面开展企业参保扩面攻坚战,将辖区用人单位及人员纳入相应制度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 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针对性,充分宣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在留住人才、减少纠纷、防范风险中的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职工关切,详细解读个人缴费水平、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养老金水平、个人账户继承、丧葬抚恤费标准、关系转移接续等问题,增强制度吸引力。要加强宣传有效性,持续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动宣讲和政策进企业活动,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纳入员工岗前培训、招聘会专题咨询的内容;定期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人员、企业职工等人员培训,增强参保意识,实现从“要我参保” 向 “我要参保”的转变。

(三)强化督办考核。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纳入镇  (场、景区、开发区)   综合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县人社局要加强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社保扩面征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对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全县整体进度的,将进行通报批评,追责问责。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