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标准及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员正常缴费给予补贴,实行多缴多补,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我县2023年各缴费标准对应补贴档次如下:
补贴档次 | 补贴标准 | 对应缴费标准 |
一档 | 45元 | 300、400元 |
二档 | 81元 | 500元、600元、700元 |
三档 | 138元 | 800元、900元 |
四档 | 180元 | 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 |
五档 | 285元 | 1500元、1600元、1700元、1800元、1900元 |
六档 | 402元 | 2000元、3000元、4000元 |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按最低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
二、养老保险待遇
(一)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 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
(1)目前我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2)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以上但不超过25年(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
例如:
缴费年限15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5*1=15元。
缴费年限20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5*1+5*2=25元。
缴费年限30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5*1+10*2+5*3=50元。
(3)对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的高龄补贴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死亡申报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30日内到乡镇人社中心办理终止领取养老金手续,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如不及时申报,造成多领养老金,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转入地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转移接续。
2.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五、退还个人账户情形
出现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退还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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