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随县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目标,实现随县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全链条保护,进而推进随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随县2022年营商环境知识产权指标填报情况的反馈,我县发明专利拥有量、高价值专利拥有量、PCT国际申请量等均低于全省参评县的平均水平,知识产权类型上制定的专项政策缺乏。为推进今后随县知识产权创造发展,促进随县营商环境迈入第一方阵。现已草拟《随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随县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附件:1、《随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草稿)
2、《随县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草稿)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随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自主知识产权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融资功能,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仅适用于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质,从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质押获得贷款。
直接质押贷款,指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出质,直接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间接质押贷款,指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其他方式(如企业、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以知识产权出质作为反担保间接获得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经随县县级及以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随县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技术
研发、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拥有专利、商标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原则上专利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商标权的剩余有效期不短于债务期限,并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办理商标续展;
(三)权属清晰,依法可以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已注册的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质量信誉;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知识产权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在债务期内,借款人有义务维护知识产权有效。
第七条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是合法知识产权所有人,若存在共有所有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书面文件,且出质人为质押知识产权的全体权利人;
(二)借款人财务和知识产权制度健全,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知识产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已经终止的;
(二)借款人有假冒专利、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三)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包括国防专利);
(四)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许可的专利;
(五)知识产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六)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七)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情形。
第三章贷款申办程序
第九条借款人以知识产权出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拟出质的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是否重复质押、拟出质的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以及企业信用情况、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等,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借款人建立授信关系。确定建立授信关系后,与借款人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共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四章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实际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金额、利率。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要监测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质押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借款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不可实现质权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法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足部分金额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贷款补贴
第十五条对融资成功的企业,按照企业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单笔贷款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对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补助所需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从县级专利专项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贴息贴费资金原则上每年拨款一次。借款人准备申报材料,经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函告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无申请兑付”文件直接予以兑现。
第十八条 申报贷款补贴条件:
(一)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或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了由其他单位担保的贷款合同,同时与担保单位签订了以知识产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
(二)合同期间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在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备案。
第十九条贷款补贴办理程序:
(一)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借款人应于当年12月底前向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申请。
(二)借款人应提交项目申请书、《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凭证及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对采取欺骗手段领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的,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追回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知识产权补助申请,并将视情况公示。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形追回补助资金。
第六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整理全县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权属和有效期限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提供信息参考;负责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随县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负责组织按月监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情况,保障企业有效融资需求;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价、宏观审慎管理MPA考核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随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提升我县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鼓励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随县政发〔2017〕17号)中关于知识产权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提升全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随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涉及有关知识产权奖励的以证书上的第一利权人为准。
第二章 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范围:每年对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进行奖补。发明专利授权时间以授权公告日为准,商标和品牌以注册或认定时间为准。
第四条 标准:
一、专利授权补贴:(一)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二)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学生、医务人员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对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所属人员当年累计授权专利5件(含5传)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设计单位2000元奖励。
二、PCT专利授权补贴:获得授权国际专利权(PCT专利)的,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
三、国家知识产权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知识产权园区、双创基地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 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认定当年补助经费5万元。
五、贯标补贴: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通过国家级认证的企业,达到认证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5件以上、认证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程序的3件以上、拥有有效发明专利4件以上或拥有有效专利20件条件之一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六、示范试点学校认定补贴:对纳入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的学校,认定当年分别补助经费10万元、5万元。
七、商标、品牌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20万元。对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主体(协会或社团组织),给予8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或企业奖励8万元。
八、高质量发明专利转化运用:我县发明专利权利人,正在实施或许可实施该专利权人的高维持发明专利(从专利申请日起算,截至上年底超过10年,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的国内发明专利),经确认后给予每件最高2000元奖励。
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贴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借款企业在还本付息后,可享受以下补贴:
(一)享受不高于合同签订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贷款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十、服务机构奖补:鼓励发展科技成果评估、技术交易、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代理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对1家业绩突出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
十一、专利获奖奖励:对本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优秀专利和湖北省优秀专利的,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
十二、专利转移转化补贴:对本县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中央、省属国有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不超过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实付专利技术交易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十三、专利项目补贴:对认定为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认定当年补助经费3万元。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五条 随县市场监管局每年下发开展知识产权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对申报时间、程序及其他事项予以具体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奖励。对于纳入免申即享的奖补事项参照其他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奖励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有效发明专利最后一次交年费发票复印件。
(六)申请奖励总额达到10万元的企业提交纳税证明材料。
(七)获得国家、省级奖励的需要提交获得国家、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并通过国家级认证的企业需要提交验收材料、认证证书、认证费或监督审核费用发票。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提供材料和相关证明的真实性。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利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收回专利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奖励或补贴资格。
第八条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做到规范办理、严格审核。对因失职渎职而导致违规套取、冒领专利奖励资金的,严肃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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