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随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随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随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引
为规范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抽查工作指引,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随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抽样检测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清单所列检查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
二、操作步骤及要求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查询,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实地核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可邀请会计师事务所、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 (2019) 38号)要求,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要在自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一)通过对抽查对象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 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公示信息。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的;
2.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当场改正,且己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受邀请参与检查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受邀请参与检查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未发现检查对象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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