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县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关于下达全县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关于下达全县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95 号)要求,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全省市场监管系统 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市监信监函〔2022〕24 号)和《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随市监函〔2022〕12号),现将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下达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和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 号)及《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均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且在每年 1月底前制定省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 号)要求,做到“三个不查”,即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检查、无事项清单不检查、无计划清单不检查。
二、计划内容
县局对照《随州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结合我县实际与工作需求,制定全县市场监管系统 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7 项,并明确抽查或抽检比例、对象和对口业务指导股室。根据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抽查计划,另行适时下达。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指导。明确“信用监管机构牵头、 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对口开展业务指导”的职责分工,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实行双随机抽查全业务融合、全流程整合,实现全覆盖、常态化。县局各相关业务股室要加强对口业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导。
(二)统筹组织实施。根据省局工作计划要求,县局结合本地监管实际,在市局《计划》基础上制定县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报市局信用监管科备案。各相关业务股室要合理确定抽查事项、抽查比例和牵头发起、参与机构,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上级部署的专项整治一起统筹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双随机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对未列入抽查工作计划但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的抽查任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动态调整。
(三)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省局将于今年6月底前,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全量推送到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与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县局将认真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 号),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对信用风险低的 A 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信用风险一般的 B 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信用风险较高的 C 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高的 D 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四)强化结果运用公示。抽查工作计划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相关业务股室、基层所应在每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并通过公示系统、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要强化工作纪律,加强督办检查,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市场监管所在计划制定及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县局对应业务股室或信用监管股。县局信用监管股联系电话:0722-3338323。
附件
全县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件
全县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
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企业抽查比例 | 个体抽查比例 | 农专抽查比例 | 其他主体抽查 比例 | 抽样检验批次 数量 | 备注 |
1 | 登记事项 检查 | 全覆盖 | 2% | 由县局信用监管股牵头会同相关业务股室开展,抽查对象为全县市场主体,任务合并进行。 | ||||
公示信息 检查 | 全覆盖 | |||||||
商标使用 行为检查 | 全覆盖 | |||||||
2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3 | 由县局价监股牵头开展,可与教育部门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对象为全县教育领域。 | ||||
3 | 电子商务 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5 | 由县局网络交易与市场监督管理股牵头开展。 | ||||
4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 的检查 | 5 | |||||
5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 交易服务的检查 | 5 | ||||||
6 | 广告行为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 检查 | 3 | 由县局广告监督管理股(商标和地理标志股)牵头开展。 | ||||
7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 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3 | ||||||
8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 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配合消费争议处理,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等侵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检查 | 3 | 由县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牵头开展。 | ||||
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资格检查 | 10% | 由县局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管股牵头开展。 | ||||
10 | 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
11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检查 | 4 | ||||||
12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全省2000 | |||||
13 | 棉花等天然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 50 | 全省100 | 县级无纤检机构,由市级统一开展。 | ||||
14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 面料) | 80 | 10 | 全省90 | ||||
15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重点单位100 | 重点检查事项,由县局特设股牵头开展,检查对象为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 | ||||
16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5 | 由县局计量股牵头开展。 | ||||
17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随县无主体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企业 抽查 比例 | 个体 抽查 比例 | 农专 抽查 比例 | 其他主体抽查 比例 | 抽样检验批次 数量 | 备注 |
18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随县无主体 | ||||||
19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5 | 重点检查事项,由县局计量股牵头开展,检查对象为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
20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 项抽查 | 全省1000 | 县级无检验检测机构,由市级统一开展。 | |||||
21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 监督检查 | 5 | 由县局计量股牵头开展,任务合并进行。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 监督检查 | ||||||||
22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不低于5% | 由县局标准化股牵头开展,检查对象为全省获证检验 检测机构。 | ||||
23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 监督检查 | 1 | 由县局标准化股牵头开展。 | ||||
24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 监督检查 | 随县无主体 | ||||||
25 | 商品条码检查 |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 3 | 由县局标准化股牵头,检查对象为商品条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 ||||
26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20 | 由县局知识产权股牵头开展,检查对象为专利代理机构。 |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企业 抽查 比例 | 个体 抽查 比例 | 农专 抽查 比例 | 其他主体抽查 比例 | 抽样检验批次 数量 | 备注 |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 况核查 | ||||||||
27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3 | 由县局广告监督管理股(商标和地理标志股)牵头开展,检查对象为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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