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县局机关各股室(会):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县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局公务用车管理,规范车辆使用,保障工作需要,根据《随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县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局公务用车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公务用车,是指经县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核定的应急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离退休干部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一律不得用于接送上下班。
第四条应急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一)以保障工作为目标,主要用于保障机关公务出行,不得固定给个人使用。
(二)优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公务出行。
1.县外参加市召开的会议、活动(不含学习培训活动);
2.县委、县政府组织的相关区域及县外考察、招商活动;
3.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况。
(三)保障区域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使用应急公务用车。
1.执行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等任务;
2.调研和各类县外来访公务接待活动;
3.参加县领导召集的紧急或临时召开的会议(提前半天以上通知召开的会议不属紧急或临时召开的会议);
4.参加全县性活动;
5.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
6.对全县性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巡查监管;
7.县局机要员领取或消退县委、县政府等机关机要文件;
8.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的其它特殊紧急公务活动。
第五条 执法用车保障以下事项:
(一)上级局、县政府决定的,县局本级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检验检测和专项整治工作;
(二)上级局、县政府决定的,由县局本级组织开展的检查、检验检测和督导工作;
(三)县局依据职能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检验检测和处理消费者投诉调查取证;
(四)县局依据职能对市场主体特定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第六条 办案用车保障以下事项:
(一)办案单位立案前的检查和案件线索核查;
(二)立案案件的调查取证、实施强制措施和送达法律文书;
(三)案件办理涉及与有关部门进行的协商联络;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 离退休人员用车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予以保障。
第八条 公车平台用车保障事项:
(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通过的事项,上级文件要求、重要会议、活动和接待需要租车保障的,如单位大型会议、商务考察接待、大型集体公务活动、红色廉政教育等参观学习;
(二)申请用车单位凭上级文件、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提前三天到局办公室申请,局办公室负责联系租车事宜,租车费按财务相关规定处理;
(三)公车平台车辆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后,公务车管理员或者委托用车负责人及时上车查看车辆公里起止数,向驾驶员交代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完成查看公里终止数,并按要求监督驾驶员如实填写公务车回车单,留下第二联作本次用车结算凭证。
第九条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县局机关公务用车、执勤执法用车和离退休干部用车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基层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车辆由其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条规范用车使用程序:
(一)公务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使用应急车辆需向县局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报分管领导同意,经分管机关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建全公车日常使用台账。执法车辆用于市场监管和公务活动,由车辆所在单位负责安排。公务用车审批单作为驾驶人员出车和报销车辆通行费等的依据。市外省外活动一般不予派车,特殊情况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车辆使用分配:一是县局机关用车:鄂S3150A、鄂S37813、鄂S3169A,该三台公务用车由县局机关备勤统一调配,不够使用时在公车平台租车,原县局机关公务车鄂S3162A给柳林市场监管所使用管理;二是县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公务用车为鄂S3215A,由特设股及计量股日常使用管理;三是综合执法大队执法办案车辆:鄂S3217A、鄂S3185A、鄂S3168A、鄂S3188A四辆车,使用期间的违章处理、安全管理等由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及局分管大队领导负责,各车辆使用单位要相对固定车辆驾驶人员,按照公车管理规定强化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配置在一线执法执勤工作岗位,非执法执勤性质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用车审批手续。车辆完成派车任务回单位后,车辆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登记返回时间、本次用车里程数据等事项台账。
第十二条 对公务用车建立管理使用台账,实行一车一档,公车使用情况即用即登记,车辆运行费用逐车按月登记汇总,每月汇总车辆运行费用情况报县局办公室公示,督促厉行节约。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车辆定点停放、双休日和节假日公务用车使用报备制度。非出车期间,机关应急公务车辆、特种设备专业技术用车一律停放在县局机关院内,执法执勤车辆一律停放在各自单位办公院内,不得违规停放。工作日工作时间外和非工作日因应急或特殊工作确需使用公务用车,应当事先向县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报备。
第十四条 县局办公室及各单位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驾驶人员应做好车辆日常保养,确保车况良好,保持车辆整洁干净,服从统一安排,随时受命出车。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不得乱停、乱靠和超速驾驶。需在外清洗车辆的,应到指定洗车点清洗。对无故不能保证车辆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的,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驾驶人员的相关责任。车辆违章违法行为的罚款等行政或刑事责任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公车旅游,严禁使用公车培训驾驶技能,严禁酒后驾车、擅自将公务车辆转借他人使用、擅自相互换车驾驶,严禁将公车停放在居民小区等非指定停车地点,严禁将公车停放在各类休闲娱乐场所,严禁污染、损毁公务用车标识和车辆定位设备。
违反上述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一切费用及引起的其他责任,由驾驶人员和相关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系统公务车辆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实行定点维修。县局机关公务车辆需要维修的,由驾驶人员(车辆使用单位)事前向局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核实确需维修的,依照财务管理制度报批后。驾驶人员凭县局办公室开具的《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每次维护费用由办公室核实明细后按局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账、报销,一月一公示。
车辆使用途中出现故障需维修的,驾驶人员第一时间应电话报告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驾驶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返回后补办书面审批手续,按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账,对擅自联系修理的,维修费用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严禁维修公务用车中的一切不正当行为。
第十七条 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凭县局统一办理的燃油充值卡加油,充值卡绑定车牌号,设立密码。各单位车辆用油与派车登记、行车里程相衔接。每月对每车每次加油的小票记录予以汇总,予以公示,再次充值时再核对加油小票总数,无误后方可对该车加油卡充值。
车辆长途出行路途中,因燃油充值卡与加油站不对应需要使用现金或公务卡加油的,驾驶人员应电话报告办公室,经同意后由驾驶人员以公务卡或现金支付,加油发票由车辆使用人和驾驶人员签字,按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账;私人加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将燃油充值卡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除全额退赔外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实行定点保险。系统公务车辆登记证书由县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保险费由县局办公室询价后统一购买。车辆出险后,驾驶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在第一时间报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和相关领导,并做好善后处置。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局不定期与县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等联合对系统各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予以暗访督办,对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细则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随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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