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随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3年随县优化营商环境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随县营商发〔2023〕1号)、《随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做好复制推广全国全省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工作>的通知》(随县营商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提高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便利度,决定开展“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坚持以思想破冰引领发展突围,以控制成本为核心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秉持“以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以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理念,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力度,推进登记便利化。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简化市场主体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降低开办成本,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全面推进并落实“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实现营商环境整体优化。
三、工作内容
(一)使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随县登记的企业,含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已经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
根据市场主体自愿,在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备案登记,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进行分支机构登记的除外。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二)登记方式
明确“一照多址”登记为备案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备案;市场主体已不在备案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经营场所备案。
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多个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在产业园区的多个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实行“一址多照”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同一地址作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
(三) 登记条件
1.实施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备案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备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市场主体新增经营场所与其登记的住所属于同一区级登记机关;
(2)备案的经营场所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固定场所;
(3)法律、法规、规章对设立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1)已不在备案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2)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后企业法定住所与备案场所不属同一登记机关的;
(3)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取消所有经营场所备案。
2. 推行市场主体“一址多照”登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1)申请人之间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
(2)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产业园区内的;
(3)经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
允许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创业投资等市场主体,使用律师事务所、众创空间(含创客工厂、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众创空问、商务秘书企业从事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众创空间、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所托管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所托管企业的日常监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材料规范
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备案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申请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一址多照”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随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五)登记流程
1.市场主体应向其所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备案。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决定受理并作出准予备案或取消备案的决定,《一照多址备案通知书》或《取消一照多址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机关应当出具《经营场所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3.备案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备案机关应当在出具相关备案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将备案或取消备案的相关信息对外公示,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及时推送到监管部门。
4.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当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置于备案场所醒目位置。
(六)监管职责
1.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事项、网络监管等。
2.经营场所备案市场主体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履行公示义务并作出承诺,否则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经营场所备案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备案的,由备案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细化推进措施
在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中,要压实工作责任,跟踪工作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难点问题,完整把握改革推进进程,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探索创新,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改革质效
登记机关要围绕“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涉及的业务流程、材料规范、软件操作等系统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一线窗口人员适应和推动改革的能力,为“一照多址”、“一址多照”试点改革提供技术保障。登记机关要优化“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流程,减少提交申请材料,公开办事指南,制定“一照多址”一次性告知书并设置专窗,让企业即来即办,全面落实“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事项。
(三)做好宣传指引,营造舆论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社会知晓率,形成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
(四)强化协作配合,完善事后监管
加强协同监管,建立针对“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各类登记事项的抽查力度,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违背承诺事项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附件:
1.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3.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4.取消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5.随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附件1
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 |||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类型 | □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 ||
住 所 | 随县 街道(乡/镇) 路(村/社区) 号 (填写房屋名称、房号、工位号等)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增设 | |||
序号 | 经营场所 | ||
□取消 | |||
序号 | 经营场所 | ||
委托代办内容 | |||
本企业委托 (姓名) (身份证号)代表我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其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向登记机关提交的 申请资料、签署文件和修改有关错误内容等事宜,我公司予以全部认可。 委托人(公司):(盖章) 年月 日 |
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
本人同意接受 (企业名称)委托,办理其经营场所备案手续,在办 理上述事项过程中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资料、签署文件,均得到委托人授权。 委托人(签字加盖指纹) 年 月 日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申请人承诺 |
本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经营场所备案 □取消经营场所 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本企业已知晓经营场所备案与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区别,并承诺符合经营 场所备案的相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及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企业类型应当勾选“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附件2
经营场所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我局不予备案。
经办人:
(印章)
年月日
签收人:签收日期:年月日
注: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登记机关留存此份
登记机关留存
附件3
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
局予以备案。
你公司经备案的经营场所如下:
随县路号室
随县路号室
……
经办人:
(印章)
年月日
签收人:签收日期:年月日
注:
1.经营场所备案是为简化分支机构登记、提升登记便利化水
平而推出的管理措施。
2.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登记机关留存此
份登记机关留存。
附件4
取消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
局取消你公司的下列经营场所备案:
随县路。号室
随县路号室
经办人:
(印章)
年月日
签收人:签收日期:年月日
注:
1.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登记机关留存。
2.此份登记机关留存。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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