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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一证多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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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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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随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3年随县优化营商环境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随县营商发〔2023〕1号)、《随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做好复制推广全国全省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工作的通知》(随县营商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行“一证多址”改革,根据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随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为基础,完善信用审批管理机制,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审批效能、强化监督管理,在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食堂、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内部食堂试点“一证多址”改革,探索克隆开店“秒批”模式,大幅缩短审批时限,实现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集成审批、集成管理,构建政府、社会、企业多元共治格局。

二、定义和实施范围

(一)定义

本方案所称“一证多址”改革,指对于在采购配送、经营管理、质量管控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含超市、便利店、普通餐饮等业态),在随县开办一家或多家直营门店或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为满足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办多个内部食堂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信用情况“秒批”办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该类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食堂、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内部食堂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试点区域所有直营门店或多个内部食堂的经营许可信息,不再为各直营门店或内部食堂发放纸质许可证,各直营门店或内部食堂通过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实现“亮证”。

(二)实施范围

“一证多址”试点区域范围覆盖随县全县。申请办理“一证多址”,应由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发起,并满足以下条件:

1.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在随县设立直营门店,随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在随县开办的多个内部食堂;

2.在随县注册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及随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食堂、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内部食堂应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和统一规范经营管理,且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专业的管理团队;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应在随县范围内使用统一商号(字号);

3.各直营门店与食品连锁经营企业之间、各直营门店之间、机关事业单位多个内部食堂之间、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多个内部食堂之间的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

4.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食堂、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内部食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食品经营的基本条件。对于承接群体性聚餐的大型及以上餐饮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主体业态,监管、执法部门反馈风险等级高、信用差的企业,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未修复的企业等,不适用“一证多址”改革。

(三)工作安排

推动“一证多址”与“证照联办”等改革制度叠加,对于注册在随县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同步叠加“一照多址”改革。改革试点自2023年4月起施行,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在此期间,国家法规规章做出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资格审查。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按照自愿原则,通过随县政务服务大厅“改革专窗”,提出“一证多址”资格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规范经营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查。

(二)制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审批部门向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办理方式。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在试点区域内开办直营门店或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开办多个食堂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选择常规方式办理,也可以选择“一证多址”方式办理。选择“一证多址”方式办理时,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事前技术指导,对达到一定标准或条件的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联合其他部门提供标准化选址服务,予以优先布局。审批过程中,综合运用“布局流程技术性图纸材料统一评定”“远程线上踏勘”等方式,实施“秒批”,并将直营门店信息或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多个食堂信息记载至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各直营门店或食堂悬挂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即视为“亮证”。直营门店或食堂许可信息变更或延续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相关程序办理。

(四)守信核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新办直营门店或食堂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存在与申报内容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或逾期拒不整改的,撤销直营门店的许可决定;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直接撤销许可决定。作出撤销决定的,需将《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的门店或食堂信息进行调整。对于“一证多址”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实施统一归档管理。

(五)审管执联动。强化数据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一证多址”办理情况推送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执法部门;相关监管、执法部门按照食品经营管理相关规范要求对直营门店或食堂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工作中发现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或直营门店及食堂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应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

(六)风险信用监管。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食堂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行为、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等情形,不宜适用“一证多址”改革或无法满足本方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一证多址”资格,收回《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执法部门。

(七)《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和注销

1.变更。证面信息变更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证。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食堂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实质内容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2.延续。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食堂可以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资格延续。逾期未申请的,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3.注销。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一证多址”资格被取消的,审批部门应当主动吊销或注销,并告知监管、执法部门。

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食堂工艺流程布局等实质内容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一证多址”改革实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并按照上述相关流程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指导,主动推进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县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一证多址”的实施。

(二)落实工作职责,依法有序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担当起试点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时序稳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通过不断完善改革内容,确保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三)做好沟通协调,及时总结评估。在试点过程中做好沟通协调,根据试点情况及时总结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要加强培训、及时做好工作总结,评估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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