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查办一案、震慑一片、规范一域”的警示震慑作用,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选取3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进一步引导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合规意识,加强法律宣传倡导,厚植公平竞争文化,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平竞争治理,共同营造浓厚的公平竞争社会氛围。
案例1:胡某采用财物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3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胡某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3年9月,当事人为获取随县某局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朋友引荐,与时任市领导金某见面,并由金某出面协调当事人与随县某局时任局长宋某的关系。当事人与金某共同投资承建随县某局建设工程项目,其中当事人投资60万元,占股60%,金某投资40万元,占股40%,同时当事人向金某承诺,在该项目中标后,按照中标金额的2%给金某作为“跑腿费”。2013年9月26日,随县某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公告挂网后,当事人借用随州市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以795.6万元中标该项目。后当事人兑现“提取中标金额2%作为跑腿费”的承诺,根据金某要求,当事人于2013年11月30日向金某艳账户转款8万元;又于2015年2月16日向吴某英账户转账44万元(备注还款36万元,费用8万元),以上2笔共计16万元。随县某局项目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全程负责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金某未参与。当事人在随县某局建设项目中共获利46.17万元,金某获利30.78万元。当事人通过金某的帮助承接随县某局项目的违法所得为46.17万元,该违法所得已由随县纪律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2:随州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用财物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4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共随县纪委《问题线索移交函》对随州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章某得知随县甲医院正在搞建设,于是找到原随县某局党组成员王某,提出希望能够通过王某承接一些随县甲医院的招标代理业务,王某表示同意,并向随县甲医院分管业务的副院长陈某打了电话,要求陈某给当事人安排一些招标代理业务来做。之后章某找到陈某对接,先后承接到了随县乙医院全数字乳腺钼靶机采购项目(项目金额:249.86万元)及随县甲医院专用医疗设备移动DR项目(项目金额:95.5万元)的招标代理业务。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章某找到王某希望再次介绍业务给当事人做,王某给某镇卫生院院长申某打了电话,要求申某将某镇发热门诊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交给当事人来做。之后,章某和申某对接,顺利承接到随县某镇卫生院门诊部扩建项目(项目金额:62.886238万元)。章某为表示感谢,先后分4次一共送给王某2.5万元,用于感谢王某帮其单位承接到上述项目。
另查明,随县乙医院全数字乳腺钼靶机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为31484元,随县甲医院专用医疗设备移动DR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为13000元,随县某镇卫生院门诊部扩建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为3500元;综上,当事人代理的上述三个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共计47984元,累计盈利为10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随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财物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6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随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原随县某局局长胡某帮助下承接到G240 随县柳林至周家湾段改建工程,为感谢胡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累计向胡某行贿40.6万元。2021年11月26日,当事人为感谢原随县某局副局长张某帮忙承接吴山镇卫生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向张某行贿20万元。另查明,湖北华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G240随县柳林至周家湾段改建工程及吴山镇卫生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利润进行分析审核,2023年9月21日,湖北华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上述两个工程项目合同价利润《分析审核报告书》(项目编号:HBHJ-ZJSH-2023-039):G240随县柳林至周家湾段改建工程合计利润为4662293.07元,吴山镇卫生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利润额亏损-143538.89元,上述两个工程项目获取的违法所得为4662293.07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62293.07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在商业活动中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方法促成交易的实现。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首要的危害就是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阻碍了市场竞争机制正常作用的发挥,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而且极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侵蚀党的执政根基。此类案件的查处,对依法规制商业贿赂行为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营造公平和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下一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全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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