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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县经营主体2024年度年报公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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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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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县经营主体报送2024年度年报公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含)前,在全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二、报送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www.gsxt.gov.cn点击“导航”至“湖北”或https://scjg.hubei.gov.cn/hbgsxt),自主公示2024年度报告。

2.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纸质方式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填报年报进行公示(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3.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仍应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年报。

四、关于多报合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自2025年1月1日起纳入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多报合一”。同时新增将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

继续实施与人社、统计、海关、商务、外汇部门年报“多报合一”。继续开展与税务有关事项的“多报合一”,支持经营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填报年报时,采取“授权共享”的方式,自动获取税务年报相关信息。

五、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大型企业在报送年报时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未按照规定公示或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防诈骗提醒

经营主体公示年报的唯一官网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www.gsxt.gov.cn点击“导航”至“湖北”或https://scjg.hubei.gov.cn/hbgsxt)。

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发现冒充市场监管部门发送的年报链接、收取费用等乱象,不要点击,以免上当受骗。同时,可以向属地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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