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统计局、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计划工作指引
  • 来源:
  • 编辑:
  • 发布时间:2022-01-04
  • 【字体:    

一、牵头单位:随统计局
二、参与单位:随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检查时间:2021年817-916
四、抽查事项
  (一)随县统计局
    1.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2.统计调查对象上报数据的真实性的检查。
  (二)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登记事项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五、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随县统计局
  1.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检查统计资料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检查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文件。是否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2.统计调查对象上报数据的真实性的检查:查看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就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检查数据与上报数据不符或有明显欺骗隐瞒迹象的,对统计调查对象开展进一步调查。
  (二)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登记事项检查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现场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六、检查依据
  (一)随县统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8月施行)
    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9年11月21日)
    4.《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7月7日施行)
   (二)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登记事项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2.登记事项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3.公示信息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七、其他
  1.任务是否下派:否。
    2.抽查对象是否有明确范围:有,检查对象为统计调查单位。
    3.检查范围:随县

  

随县统计局
2021年8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