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3-40523
主题分类
统计;宏观经济 
发布机构
随县统计局
发文字号
随县经普办文〔2023〕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8-18
编辑
审核
张小茜
关于印发《随县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场)、开发区、太白顶风景名胜区经普办,县经普办各成员单位,县经普办各工作组:

现将《随县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县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附件

随县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随县政发〔202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随县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经济普查办公室)是随县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加强与各镇(场)、经济开发区、太白顶风景名胜区和县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

第四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办公室成员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由21个部门共同组成,分别是县统计局、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经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烟草专卖局。

第七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统计局:负责县经济普查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负责组织协调各镇(场)、经济开发区、太白顶风景名胜区和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各项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与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联合制定、下发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普查公益宣传,协调普查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级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县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等事项,组织网格员协助做好当地单位清查与普查登记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

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

县委编办、县教育局、县科经局、县民宗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利用部门网站、客户端、线上线下办事平台等宣传经济普查工作。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职责,根据工作实际督导本系统积极配合开展普查工作。

第八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内设7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组、宣传组、投入产出调查组、单位清查组、业务与数据质量管理组、数据处理组、执法检查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员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建立联系制度。部门各成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与联系。

第十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和人员依照本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工作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办公室工作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提出。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有关工作。办公室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组成,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提出。会议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决定普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扩大到成员和组长列席。

第十四条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提出。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一些个性问题。

第十五条 办公室工作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由综合组负责,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由相关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十六条 办公室召开会议,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两天将会议议题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办公室工作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应对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

第四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十七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通报(随经普办文)、函(随经普办函)、通告、会议纪要和工作简报等。

第十八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的公文批办工作由综合组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 以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综合组核稿,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重要文件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及内设机构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一致。

报县政府、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审批的公文,由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内设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第二十条 各工作组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签报,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报。

已经签发的公文,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报原签发人复审。

第二十一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公文的发送范围:

1.请示、报告: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2.通知、通报:发送各镇(场)、经济开发区、太白顶风景名胜区普查机构、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及有关单位。范围可根据内容随时调整。

3.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

4.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5.会议纪要:发送县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各工作组组长视情况抄送有关人员。

6.工作简报: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组组长,各镇(场)、经济开发区、太白顶风景名胜区普查机构和有关单位,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公文由文印室统一印制,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发送。

公文承办工作组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或对外公布,须经分管副主任批准并在发文单上注明。

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在公文发送后,将签发人手签的签发原件、电子文档和正式文件3份,交综合组归档。

第二十三条 综合组负责办公室收发文件管理。主要包括公文的接收、编号、传递、分办和归档等。

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报送且需要办理的公文,由综合组按文件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办。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办理的公文。

第二十四条 综合组负责档案管理。各工作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组的档案管理工作,适时按归档范围和要求向综合组提交归档文件、资料。

归档范围包括公文、资料、表册、音像、实物类等。

公文主要包括请示、报告、通知、通报、通告、函、会议纪要和工作简报等。

资料主要包括领导讲话、汇报材料、培训资料、各种手册、问题解答、普查表式、各类汇总资料、单位清查底册、填表说明、各类汇编、分析资料、有关普查程序及软件等。

表册主要包括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刊杂志发表的有关评论和报道等。

音像、实物类主要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幻灯片,有纪念意义的纪念品、资料袋、调查证件,普查机构印章等。

第五章 印章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随县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随县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实行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审批。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审批。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章,应有综合组负责专人专车随往监印和盖章。

第六章 经费和设备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普查经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共同印发的《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以及国家、省、市和县统计局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和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八条 需要购置的办公设备由综合组依照县统计局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工作组需要聘用人员或工作外包,按县统计局人事有关规定执行和大型开支规定执行,并报办公室主任批准,综合组备案。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组成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一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

第三十二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部门行政记录和行业协会数据在普查中的共享应用。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组成单位和社会公众可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相关部门需求,共享普查成果。

第三十三条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各工作组成员外出,需经组长批准,在外出期间的有关工作情况,应及时向组长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综合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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