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抚恤关系是否可随户口转移?
答:可以。享受残疾抚恤的优抚对象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优抚对象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残疾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凭抚恤补助关系证明和转移手续,从次年1月起按规定予以发放。
2.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能否叠加享受抚恤补助金?
答:不能。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0133号)规定,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3.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如何发放?
答:(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为两年。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或者被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2)义务兵优待金由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发放优待金。其中,大学生义务兵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发放。
(3)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4)义务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无论其何时考入军校,从入伍第3年起,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
(5)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以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4.退役军人申请补评残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补评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服现役期间未及时评定因战、因公残疾等级,本人档案有记载或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申请补评残。
个人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3)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4)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5)本人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另外,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所作出的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5.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如何办理残疾抚恤关系移交?
答: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6.残疾证件有限期满或者损毁、遗失如何换发或补发证件?
答: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残疾证件或补发证件。残疾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7.哪些残疾军人可以享受领取护理费待遇?
答:根据有关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发放护理费。
8.哪些残疾军人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根据《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集中供养的残疾军人起居一般护理有专人负责,不发放护理费;分散供养的残疾军人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发放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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