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万福店农场森防指,各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森防指,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县森林火灾应对机制,规范森林火灾处置流程,现将《随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15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办,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刘震;电话:0722-3338798;QQ:95497895;电子邮箱:sxsfb3338798@163.com。
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随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管理
5.1 火情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管理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输送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8.7 灾后重建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更新和演练
9.2 以上、以下、不少于、以内、以外的含义
9.3 有关说明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随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随县扑救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机制》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随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县(市、区)发生的可能对随县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各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县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积极应对、快速反应、形成合力。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地方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民兵等扑火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和衍生灾害发生,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防指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人武部部长,协管应急工作副县长,分管林业工作副县长,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明确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承担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应当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责任。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灾后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做好森林火灾犯罪案件侦办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指导公安机关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等工作。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组织民兵力量、协调军队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森林防灭火任务按部门“三定”规定和《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的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或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当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火场的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参与现场火灾扑救的专业扑火队伍职务最高指挥员担任专业副总指挥,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其最高指挥员担任专业副总指挥,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指挥;执行跨县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市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有关规定由县人武部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前线指挥部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3.4专家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及防灭火规划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地方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民兵等扑火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跨乡镇调动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乡镇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跨县区申请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管理
5.1 火情监测
应急管理、林业、气象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级卫星遥感监测平台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并通过林火远程监控、飞机空中巡查、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形式密切监测火情动态。
各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将森林火灾报警(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各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在接到卫星监测热点核查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森防办反馈核查结果。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2.2 预警发布
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公安、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村村通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乡镇和成员单位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一)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值班值守,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县级有关部门及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护林员要加强护林巡护和瞭望监测工作,强化火源管控力度。加强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值班值守,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县级有关部门及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息及其响应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火情遥感监测,护林员要加强护林巡护和瞭望监测力度。加大火源管控力度,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乡镇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县级消防救援力量进入备勤状态。
(三)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强化值班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县级有关部门及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各种媒介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火情遥感监测的力度和密度;护林员要加强护林巡护和瞭望监测频次。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乡镇扑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县级消防救援力量进入待命状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橙色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四)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战斗状态,实行零火灾报告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及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多密度、高频次播放红色预警信息和响应措施;护林员全天候巡山护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对重点部位严防死守,乡镇扑火队伍靠前驻防,县级消防救援力量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扑火一切准备;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督导。
5.3 信息管理
5.3.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5.3.2 信息报告
各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各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县森防办。
(1)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超过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经研判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县森防办接到以上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办)报告,并按要求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应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按程序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护林员队伍、村级扑火应急队,乡镇和邻近国有林场专业或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和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情况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重要电力设施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协调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方面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以及责任追究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场前线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森林、林地过火面积1公顷以下,没有潜在危害,达不到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响应启动条件,且符合“三先四不打”原则的森林火情火灾由火灾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乡镇森林火灾处置办法全力科学扑救,县林业局负责火灾扑救业务指导或派员现场组织扑救,同时给予物资、机具支援。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小于2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支援的森林火灾。
(4)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与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跟踪火场动态,及时调度火灾信息。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组织,根据需要预告相邻乡镇和县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小于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6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研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森林火灾现场状况,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并根据需要申请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小于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并报县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在县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县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救援指挥、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军队工作、专家、灾情评估、群众生活、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乡镇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巨大;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应急委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指挥长带领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火场,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3)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抓紧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5)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我县属于国家森林火灾高风险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1支以上总数不少于50人的专业防扑火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森林类自然保护地等单位,应当根据森林面积大小,建立10-20人的专业或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5-10人的群众性防扑火队伍,以保障火灾扑救工作需要。各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各类防扑火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战斗力。
7.2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为主,必要时,扑火队伍的输送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县交通局落实车辆,下达运输任务。县交通局、县公安局适时进行交通管制,清除路障、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应急通道,综合调配运力,确保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医疗人员、受灾群众、危重伤员和救灾物资及时进出。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
7.3 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县级森林防灭火储备物资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以及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各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4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应对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负担保障。
8 后期处置
8.1火灾调查评估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重大或跨县区森林火灾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针对一般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出督办函督导落实或提级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县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建立火灾档案,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要求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奖励。
对扑火工作中受伤或牺牲人员,符合评残、评烈士等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7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修复或重建被火灾损毁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更新和演练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管理属地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预案实施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不断提升预案的科学性。
9.2 以上、以下、不少于、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不少于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3 有关说明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敏感时段:一般指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举办的重大政治活动期间。
敏感地区:一般指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军事单位等地方。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
附件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应急部门牵头,发改、公安、经信、林业、电力、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上级指示精神,跟踪汇总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情况,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等。
二、抢险救援组。由应急部门牵头,林业、消防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火场侦察,掌握火情态势,根据火场规划、投入力量及上级指示,制定灭火方案,协调各级各类扑火力量实施火灾扑救,指挥调度灭火行动,处置突发情况,检查验收火场等。
三、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并组织相关医疗单位和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救治并运转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类传染病。
四、火灾监测组。应急部门牵头,林业、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科经部门牵头,应急、林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等工作。
六、交通保障组。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应急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以及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及时到达火灾区,统筹做好火场区域及周边交通管控等。
七、军队工作组。由县人武部牵头,应急部门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军队或武警力量参与火灾现场扑救工作。
八、专家支持组。以精通组织指挥的专家为主,由应急、林业、气象、公安、生态环境、消防等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由林业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由应急部门牵头,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由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牵头,文旅、融媒体、应急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县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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