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6-30962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随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随县安应委〔2026〕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01-04
编辑
审核
张晓琪
县安应委关于印发《随县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党政办,县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县安应委各成员单位:

经县领导同意,现将《随县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随县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安全生产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以下简称“安全应急”)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运行机制,提升统筹协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随县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应委”)、县安应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应委办”)、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专委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界定、组织运行、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安应委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全县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应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坚持“两个至上”。始终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

(三)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全面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应急管理责任。

(四)坚持“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同时必须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五)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应急准备,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

(六)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建立权威高效、反应灵敏的指挥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组成人员

第五条 县安应委

(一)县安应委设主任一名,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

(二)设常务副主任一名,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县长(通常为常务副县长)担任。

(三)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县人民政府其他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分管副主任、县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县级领导的,由其指定的分管负责人或第一副职担任。

(五)县安应委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然更替,不再另行发文。成员单位需要调整的,由县安应委办提出建议,报县安应委主任批准后,以县安应委名义发文通知。

第六条 县安应委办公室

(一)县安应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安应委的日常工作。

(二)县安应委办设主任一名,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县应急管理局有关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一)在县安应委架构下,按专业(行业和领域)分别设立非煤矿山、石化工业、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综合交通、消防、建设、城(乡)燃气、工业(冶金)、商贸、校园、医院、油气长输管线、电力、旅游、国土(地质)、水利、农业、城市管理、林业等21个专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或增设。

(二)各专委会设第一主任一名,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该行业领域的领导同志担任。

(三)设主任一名,由该专委会工作的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设副主任若干名,由牵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直接关联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五)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各专委会自行研究确定,并报县安应委办备案。

(六)专委会第一主任、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然更替,并报县安应委办备案。

第八条 县专委会办公室

(一)各专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二)专委会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单位)。

(三)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牵头部门(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县安应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全县安全应急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决策思路;审定全县安全应急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

(三)分析研判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和突发事件风险,研究解决全县安全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事项。

(四)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综合督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

(五)组织领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督促落实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

(六)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责任目标,组织开展全县安全应急工作考核,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七)建立健全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八)统筹领导各专委会工作,督促指导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县安应委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安全应急监管职责。

(九)完成市安应委、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应急工作任务。

第十条 县安应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省、市、县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县安应委工作要求,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建议。

(二)负责县安应委日常工作运转,承办县安应委各类会议和重要活动,负责文件起草、制度拟订以及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

(三)综合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风险形势,开展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县安应委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研究提出县安应委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

(五)具体组织实施全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综合督查、巡查、考核、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工作。

(六)协调解决全县安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对职责不清、协调不了的重要事项,及时提请县安应委协调解决。

(七)组织推动、督促指导全县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八)负责全县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汇总、分析、报告和预警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提请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应委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并负责督办的具体工作。

(十)统筹协调各专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县安应委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协调。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市安应委办和县安应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行业(领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县安应委的工作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二)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专委会工作运行机制,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定期分析研判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突发事件风险,研究解决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指导、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及各地对应的部门依法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应急监管职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五)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和应急准备(预案、演练、物资储备等)工作。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挂牌督办管理。

(七)指导协调或参与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定期向县安应委报告工作,及时报送重要工作信息。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应委交办的其他安全应急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县专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专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县安应委办及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

(二)组织推动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安应委、本专委会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三)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应急形势,研究提出工作建议,起草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

(四)承办本专委会会议和活动,起草文件,跟踪督办议定事项。

(五)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检查督查、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考核约谈、挂牌督办具体工作。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与初报,协助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七)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实施分级动态监管。

(八)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事故(事件)通报,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

(九)收集、汇总、报告本行业(领域)安全应急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

(十)承办县安应委、本专委会和县安应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职责

县安应委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文件明确的安全应急工作职责,主动担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县安全应急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会议制度

(一)县安应委全体会议

1.会议组织:由县安应委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2.召开频次: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3.参会人员:县安应委全体成员。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县级领导的,由其指定的分管负责人参会。确因故不能参会,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4.主要议题:学习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总结上阶段工作,分析形势,部署下阶段重点任务;研究审议安全应急重大政策、重要文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情况。

5.议事程序:会议议题由县安应委办征集并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材料由县安应委办或相关成员单位准备,并提前分发。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各成员单位和各镇(场、景区、开发区)。

(二)县安应委专题会议

1.会议组织:由县安应委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2.召开频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3.参会人员:与议题相关的县安应委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委会负责人及有关专家。

4.主要议题:研究处理专项工作、协调解决特定问题、部署紧急任务、听取专委会或重点成员单位专题汇报等。

5.议事程序:议题和参会人员由县安应委办或相关单位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三)月调度会议

1.会议组织:由县安应委常务副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县安应委办主任召集和主持。

2.召开时间:每月初或每月底定期召开。

3.参会人员:县安应委办主任、副主任,各专委会办公室主任,重点成员单位联络员,县安应委办相关股室负责人。

4.主要议题:通报上月全县安全应急工作情况(事故/事件、检查督查、隐患整改等);分析当月风险形势;调度各专委会、重点成员单位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部署本月重点工作任务。

5.会议要求:形成调度会议纪要或备忘录,明确事项、责任和时限,由县安应委办跟踪督办。

(四)周调度会议

1.会议组织:由县安应委办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2.召开时间:每周固定时间召开。

3.参会人员:县安应委办负责同志、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视情邀请相关专委会办公室或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

4.主要议题:快速通报上周情况;协调推进具体工作事项;安排本周检查、督查、演练等具体活动;应对突发紧急情况会商。

5.会议要求:针对重点工作进行讨论,注重效率,解决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可形成工作安排表或提示函。

第十五条 工作报告制度

1.定期报告:县安应委各成员单位、各专委会每季度应向县安应委报告本行业、本领域安全应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形势分析、重点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及意见建议。县安应委办每季度向县安应委汇总报告全县情况。

2.即时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重要文件、会议材料、典型经验、工作简报等应及时抄送县安应委办。

3.专题报告: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或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应就特定事项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文件送签制度

1.送签范围:以安应委名义印发的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行动方案、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向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安应委报送的重要工作报告、请示、情况汇报;关于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事故通报、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重要文件;涉及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部署、政策解读等文件;以及安应委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需以安应委或安应委办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2.起草初审:文件起草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起草工作,起草人员应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工作实际,确保文件内容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县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与现行政策法规不相抵触;内容真实准确,数据来源可靠,措施具体可行,逻辑清晰严谨;格式规范统一,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我县公文格式要求,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等要素完整;语言简洁明了,用词规范准确,无错别字、语病及歧义。文件起草完成后,起草单位需进行内部初审。初审由起草单位负责人组织,重点审核文件的必要性、合法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是否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涉及多部门职责的文件,起草单位需提前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对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纳入文件草案;无法达成一致的,需在送签时说明分歧情况及起草单位倾向性意见。

3.安应委办复核:起草单位完成内部初审后,将文件草案及相关材料(含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政策依据等)报送县安应委办。县安应委办指定专人对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请相关领导审核;内容存在问题、格式不规范或未按规定征求意见的,退回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并说明修改理由;对文件必要性、发文层级有异议的,与起草单位沟通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安应委办主任审定。

4.会签和签发:涉及全县安全生产重大战略、重要政策、重大行动部署的文件,以及以安应委名义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等,由安应委办主任审核后,报请安应委副主任、主任依次审核签发;安应委办名义制发的常规性工作文件,由安应委办主任审核签发。文件送签时,需填写随县安应委或安应委办制文签,明确文件标题、起草单位、送签日期、审核意见等信息,按审核签发层级依次流转。领导审核过程中,对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由安应委办协调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按程序送签。

5.登记和存档:县安应委办建立文件送签台账,对送签文件的标题、起草单位、送签时间、审核情况、签发领导、签发时间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确保全程可追溯。文件正式印发后,县安应委办负责将文件原稿、送签单、征求意见材料、签发稿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起草单位也需留存相关文件副本及材料,以备查阅。

第十七条 应急值守与信息处理制度

1.值守安排:县安应委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各专委会办公室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值守机制。

2.信息接报:县安应委办负责统一接收来自各方面的事故、事件信息报告。

3.信息核实: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已采取措施等。

4.信息报告:按照“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时限、格式要求,向县安应委领导、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5.预警信息:县安应委办负责协调、汇总和发布全县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各专委会、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领域风险监测和预警建议。

第十八条 督查检查制度

1.综合检查:根据季节特点、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安排,由县安应委办牵头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大检查总体方案,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2.专项督查:县安应委办或相关专委会针对突出问题、重点行业领域,组织专项督查,深入查找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3.暗查暗访: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基层单位进行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曝光和督办。

4.随机抽查:县安应委办公室可根据监管需要,依法依规对各地、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以及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应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风险突出单位,突出对员工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闭环管理等工作的实效核查。抽查结果作为工作考核、风险预警和调整监管频次的重要依据。

5.督查检查内容:通过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走访,询问各级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的频率、时长、主要内容及考核情况。是否参加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是否有计划、记录、评估报告,询问相关人员参加演练的经历、在演练中的角色及对应急预案的熟悉程度。对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岗位,现场抽查其操作证书,核实证书真伪、有效期及作业项目是否符合现场要求。

6.督查结果运用:各类督查检查情况应形成报告,报县安应委领导,并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挂牌督办制度

1.督办范围与分级:对国务院、省、市、县督查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对本县发生的亡人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处理;对跨区域、跨部门、整改难度大的重大隐患;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核实且确需县级督办的重大隐患;县安应委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事项。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县安应委负责对上述范围内重大事项的直接挂牌督办,并督促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本行业领域的挂牌督办工作。

2.督办程序:由县安应委办或相关专委会提出建议,报县安应委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隐患内容、整改要求、责任单位、督办单位、整改时限等。

3.整改与销号:被挂牌单位应制定包含治理目标、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的整改方案,报督办单位备案。整改完成后,由责任单位组织评估(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并形成报告,向督办单位提出书面销号申请。督办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合格的予以销号;不合格的责令继续整改。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责任单位应在限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提出延期申请,经督办单位审核并报原批准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4.督导与公开:县安应委办负责跟踪督办,定期通报整改情况。挂牌督办及销号信息应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整改不力的,启动约谈、问责程序。

第二十条 联合执法与协作制度

1.联合执法:对单一部门难以解决、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非法违法行为或复杂安全问题,由主管部门提出联合执法方案,经县安应委办协调或县安应委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实施。

2.信息共享:建立成员单位间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互通行政许可、执法处罚、隐患排查、事故(事件)等信息。

3.司法衔接: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约谈警示制度

1.约谈情形与分级: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30日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安应委主任约谈相关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多发频发,或市、县安应委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事故防范措施未落实的,由县安应委副主任或县安应委办主任约谈相关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及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由县安应委相关成员单位约谈下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县安应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2.约谈实施:约谈由县安应委办或相关成员单位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启动。约谈方应提前书面通知被约谈方,明确事由、时间、地点及需提交的材料。被约谈方应准备书面材料并按时参会,主要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约谈应说明事由、听取陈述、提出整改要求,形成《约谈纪要》。

3.整改落实:被约谈方应按《约谈纪要》要求制定整改措施,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书面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同意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约谈方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核查。

4.结果运用:约谈及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对整改落实不力、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问题依然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核通报制度

1.考核组织:县安应委负责全县安全应急工作年度考核,县安应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2.考核内容:包括责任落实、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安全预防、基础建设、遏制事故(事件)成效等。

3.考核方式: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结果运用: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纳入全县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一票否决”。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问责。

5.工作通报:县安应委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安全应急形势、事故(事件)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正反典型等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举报奖励制度

1.举报受理范围: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安应委办或相关专委会牵头部门举报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具体范围参照《随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及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2.举报渠道与方式:县安应委办应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24小时值班受理电话(如“12350”)及奖金领取办法。举报人可通过上述渠道,以实名或匿名方式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便于核查和奖励。

3.举报内容与要求: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非法违法的具体行为等基本信息,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的证据或线索。实名举报人还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4.核查与处理: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制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举报人。核查属实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整改。

5.奖励标准与程序: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同一事项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基本相同的,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联名举报的,给予共同奖励。奖励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县安应委办直接受理的举报,其奖励程序参照《随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理程序》执行。

6.经费保障与保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隐患定义与分类: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制度,定期组织排查,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实行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排查方式:采取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相结合,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督查、专家指导、技术抽检、线上巡查、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

4.闭环销号管理:隐患来源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自查、监管部门检查、群众举报投诉、上级交办等。整改要求是一般隐患应“立行立改”;重大隐患须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到位”。销号流程是隐患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负责督管的部门申请验收。监管部门应组织现场核查,确认消除后方可销号,确保“整改一处、销号一处”。生产经营单位对自查隐患可自行组织验收销号,监管部门应进行重点抽查。

5.台账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隐患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排查治理全过程。各专委会及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清单台账,并定期向县安应委办报备。

6.监管督导:各专委会、成员单位应加强监督指导。对重大隐患,应按规定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五条 综合研判会商制度

1.会商组织与频次:建立县安应委层面的综合研判会商机制。

2.定期会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综合研判会商会,由县安应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县安应委办主任主持。

3.临时会商:遇重要时段、重大活动、季节性安全风险变化或接报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预警信息时,由县安应委办及时提议召开临时会商会议。

4.参与单位与人员:县安应委相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基层单位代表参加。

5.会商内容: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和突发事件风险趋势。

6.通报各行业领域风险监测、隐患排查治理、事故(事件)情况。研判阶段性、季节性、区域性突出风险及其耦合可能性。

7.评估现有管控措施的有效性,研究提出针对性防范对策和建议。协调解决风险研判和防范应对中的跨部门、跨领域问题。

8.为县安应委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和技术支撑。

9.会商成果与应用:会商会议应形成《风险研判会商纪要》或《风险预警提示函》,明确主要风险点、责任单位、防范措施建议和落实时限。会商成果应及时报县安应委领导,并推送至相关成员单位、专委会和各镇(区)指导工作。县安应办负责对会商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对

第二十六条 预防与应急准备

县安应委办统筹协调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各专委会、成员单位编制和修订本级、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各专委会、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和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广泛开展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升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七条 监测与预警

各专委会、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领域风险监测,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和信息收集报告制度。

县安应委办负责汇总分析各类风险信息,组织会商研判,按规定程序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发布后,相关地区和部门应依据预案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与救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迅速报告。达到县级响应级别时,县安应委根据预案规定,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时,县安应委派出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长或参与指挥。县安应委办负责协调调度应急资源,支援现场处置,传达落实上级指示。

各成员单位、专委会应服从统一指挥,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应对。

第二十九条 事后恢复与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安应委可指导或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害评估、事故调查(按职责分工)、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总结评估应对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县安应委各成员单位、各专委会应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专委会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安应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随县安〔202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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