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应急发〔2019〕13号)、《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随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随应急发〔2019〕17号)等。
二、起草背景和重要意义
当前,我县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安全面临着一些基础性、结构性的矛盾,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事故风险有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传统的高危行业领域向非传统高危领域蔓延的趋势。与此同时,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盲区,隐患点多面广、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与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矛盾尤为突出。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奖励标准,以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向事故发生前消除隐患转变,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三、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省安委会安全生产二十条措施及市安委会安全生产二十一条措施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的情形、受理、核查及实施奖励,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各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了《随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6月27日,印发《关于征求《随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意见的函》,在县政府网站上向各地、各有关单位及县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意见。综合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随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送审稿)》,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及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了受理范围,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判定,对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和奖励标准等做了规定,共二十条。
(一)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县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本县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制度。
(二)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判定。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判定标准予以认定。本办法所指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本办法所指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三)明确举报方式和情形。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和应急管理部门公开的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新媒体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明确了8种不适用于本办法奖励规定的情形。
(四)规定核查处理要求。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并告知举报人。
(五)明确举报奖励的原则、标准和办理程序。对举报奖励的标准、多人举报和联名举报的奖金分配及奖金领取等做了规定,明确了奖励原则和标准。举报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举报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举报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举报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举报1次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5000元奖励。
(六)明确举报奖励资金来源,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解决,专款专用。
(七)举报人及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对举报人和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分别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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