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二、受理部门
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县建筑市场管理站)。
三、受理范围
负责受理随县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中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监督权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
四、受理条件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不予受理条件
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7、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信息来源和有效证据的;8、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9、已经向其他部门递交投诉书的,不得重复递交。
六、应提交的材料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办理时限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投诉途径
1、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县建筑市场管理站)投诉受理电话:3339513、3339269。
2、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县建筑市场管理站)具体地点: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杨林路1号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2办公室。
3、电子邮箱:26705163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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