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随县城区供水、供气可靠性保障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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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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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供水、供气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随县城区供水、供气可靠性监管工作,提高我县供水供气可靠性,强化供水供气供应水质、水压、气质、计划及停水停气计划管理,提高供水供气服务水平,保障供水供气安全,根据《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城区实际,我局制定了《随县供水供气可靠性保障工作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随县城区供水供气可靠性保障工作制度》

2023年6月12日

附件

随县城区供水供气可靠性保障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随县城区供水、供气可靠性监管工作,提高我县供水供气可靠性,强化供水供气供应水质、水压、气质、计划及停水停气计划管理,提高供水供气服务水平,保障供水供气安全,根据《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作为对各供水供气企业执行相应奖惩的主要依据。

一、供水可靠性保障工作制度

(一)惩罚机制

1.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处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处罚。

2.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清洗消毒的,由县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处罚。

3.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处罚。

4.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处罚。

5.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除消防需要外,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由县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处罚。

6.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开沟挖渠、挖砂取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由县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处罚。

7.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处罚。

8.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处罚。

9.企业与个人阻饶供水企业巡查和维修供水设施,或不配合供水企业巡查、维修本区域供水设施,发现供水企业负责运维的供水设施出现损坏、故障等现象的,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由县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进行处罚。

(二)补偿机制

各供水企业应与下游企业和居民等用户签订供水合同,约定供水供应水质、水压及故障停水通知、停水区域及时长等可靠性和可持续性关键指标数据,对于因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维护等因素造成停水的情况,相关补偿办法应在合同条款中注明,并严格遵守。

(三)应急保供预案

在供水中断或受限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水的供应。

1.供水设施故障及时抢修:加强供水设施巡检,减少供水设施故障、爆管等导致停水的情况。同时备足人员力量和物资储备,在设施故障、爆管后及时通知用户,加快抢修速度(抢修人员30分钟内达到现场),尽量缩短停水时间,减低对用户的影响。减少非必须的计划性停水,尽量保障供水稳定。

2.突发情况下应急送水:在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必需水量的供应。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县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求。

二、供气可靠性保障工作制度

(一)惩罚机制

1.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由县政府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按《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2.经营瓶装燃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由县政府城镇燃气主管部门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3.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等未按规定尽责履职行为的,由县政府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4.燃气经营企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县政府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5.燃气经营企业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县政府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6.燃气经营企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7.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由县政府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8.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由县政府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二)补偿机制

各供气企业应与下游企业和居民等用户签订供气合同,约定供气供应气质及故障停气通知、停气区域及时长等可靠性和可持续性关键指标数据,对于因供气企业生产、经营、维护等因素造成停气的情况,相关补偿办法应在合同条款中注明,并严格遵守。

(三)应急保供预案

在供气中断或受限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临时供气措施,保证气的供应。

供气企业要加强向上游争取气源,并启动应急备用LNG气源,用以保障供气稳定;遵循“先保安全生产再保供应、先保民用再保工业、先保重点再保一般”的顺序原则保障供气,以上游公司与城燃企业签订的用气合同日均量作为保供量,其中优先保供的用气类型包括居民用气、公共服务与福利单位用气、学校、医院、政府事业单位、公交出租等车量用气、无法停用的工业锅炉、小商业用户用气等;坚持“供用联动、减停有序、落实迅速、各负其责”工作机制;定期或及时将应急保供情况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机制。供水供气企业由于工程施工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发布信息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严格控制停水停气时长及区域范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发布信息通知用水用气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发布内容包括:停水停气原因、停水停气范围、影响的主要城市工业及居民区、预计恢复供水供气时间、单位及联系方式。定期公布水质水压、气质气压等供应质量、可靠性和可持续性等关键性指标数据。

(二)加强智能水、气网络建设。不断提高水、气网运行管理水平,提高城市供水供气可靠性。扩大不停水不停气作业范围,拓展复杂条件下的不停水不停气作业,提高计划停水停气管控水平,持续降低用户年平均停水停气时间及次数。

(三)加强政企联动、数据互通。优化企业内部通水通气工作流程,加强时限管控,不断简化用水用气报装办理环节,持续缩小水、气接入时间。开展综合能源服务,鼓励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解决方案,降低用户用水用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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