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16)随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629
翟东方
他项权证明
随县安居镇王家楼村(名门嘉苑)2号楼1单元2层202号
2
公告单位: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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