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61号提案会办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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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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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现将县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61号提案提出《关于优化社会服务体系 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的提案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我局在持续优化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政策与布局的同时,对符合《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规定的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与辅助设施用地,完善相关手续后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对于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可配套使用不超过项目用地10%的辅助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30亩。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性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内。对于确需进行看护管理的设施农业项目,可建设15平方米以内单层的看护房。

对于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除生猪养殖外,最多不得超过15亩。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项目建设使用过程中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中的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科研、展销、电商,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均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我局将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积极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2025年6月3日   

主管领导姓名: 耿华峰   联系电话: 0722-3567780 

经 办 人姓名:  薛家振  联系电话: 0722-3339685   

邮 政编 码: 44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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