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规范减免配套费行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确保应收尽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 103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通知》(随政办发(2012] 72号)文件,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实际,现就我县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减免范围
(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及科研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 (三)市政工程设施; (四)军事设施(含经县人防办认可的地下人防工程,不含家属住宅、经营性设施等);(五)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六) 城市规划区内的社区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和公益用房;其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标准计征; (七)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八)工业项目。
二、配套费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根据省物价局“鄂价房服[2003] 146号”文件精神,凡符合第一条配套费免收范围的建设项目,均由建设单位申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按规定审批,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费。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发文确定的利用国债资金项目中明确需要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工程,实施中需要我县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到位的,可以按照“先征后返”原则,先按标准足额缴纳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可以作为我县的地方配套资金返还建设单位。
(三)属建设单位垫资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公益事业建设以及用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工程建设的,其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程序为: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县政府分管城市规划的领导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县长一支笔审批。经审批的项目,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待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其垫资数额予以返还。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符合直接免收和“先征后返”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及设施,若所有权人改变原规划审批使用性质,应按相应标准补缴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建设重要资金来源,属地方财政性资金,必须严格按标准征收,严禁随意减免。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和先征后返的监督检查。对在征收过程中,随意减免或扩大减免范围、弄虚作假的,除责令追回其减收或免收的配套费外,还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此文件印发后,随县政发[2017]31号文件中涉及配套费减免与范围内容以此文件为准。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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