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然资源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支持产业用地,稳住经济增长,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产业用地项目快落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印发随县支持产业用地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18日
随县支持产业用地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保障符合划拨条件的项目依法依规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有关产业用地政策时,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要求、程序、划拨价款标准和权能要求,依法依规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不得区别对待民间投资、外商投资项目。
对于《划拨用地目录》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用地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对拟使用土地者的非营利性质证明文件,但不得对《划拨用地目录》未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用地项目提出同等要求。
对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划拨决定书。
第二条 完善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
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以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除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外,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以长期租赁方式提供各种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参照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办理。
政府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第三条 实行灵活土地供应方式。
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
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约定的租赁年限与出让年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其中租赁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5年。
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0年。
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创新土地市场配置方式,探索实行“预公告”制度。对商服、文旅、住宅、工业用途等公开出让的地块可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发布预出让公告。
第四条 实施优惠地价政策降低用地成本。
延期或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新出让土地,允许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特殊项目可2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在约定分期缴纳期限内不计利息。
调整土地出让底价。对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工业项目,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情况下,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70%确定出让底价。
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底价较高的项目,保证金可以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以土地出让公告为准。允许以银行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
第五条 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 。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可通过零地技改等方式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容积率不设上限,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新增工业项目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 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六条 支持兼容土地用途复合利用。
混合产业用地应在规划条件中确定主导功能及混合比例要求,明确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以及工业用地规模、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对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途不得混合利用。
混合产业用地地价,根据各用途的构成比例,按多用途混合地价计算方式,通过市场评估,经集体决策确定。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据规划实施混合利用开发的,可通过协议方式补缴地价完善手续。
支持存量国有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混合产业用地,混合产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支持各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包含工业用途与其他产业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的混合用地,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
第七条 允许依法分割合并转让土地使用权。
分割、合并后地块应产权明晰,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要求。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涉及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土地合并所涉及的宗地应当为界线相邻地块,且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一致;合并宗地剩余年限不一致的,以合并前各宗土地的剩余年限综合确定合并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合并前最高的宗地剩余使用年限。涉及需补缴土地价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规划条件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经县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依法整体或者分割有偿协议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土地使用权人一定补偿。补偿额度为土地取得成本加上增值收益的分成,其中,增值收益的分成比例以50%为基础,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经集体决议确定。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及同期贷款利息和前期合理投入等三部分。
增值收益为市场评估价格(未依法改变用途的,按原用途评估)与土地取得成本之差”,补偿价款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分期兑现、约定支付时限和利息等方式进行支付。
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支持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九条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在供地时一并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范围、用途、建设要求等使用条件和内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有关规定,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供应或单独供应。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可以按照同一区域同一用途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地下负一层土地出让价款按照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评估土地市场价款的 20%确定,地下负二层按照负一层的50%确定,以此类推。在地表6米以下且超过地下2层的地下空间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不收取土地价款。
第十条 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引导企业通过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和整治周边低效用地,进行改建、扩建等产业升级改造。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
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
实施城市更新。鼓励城市更新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创新土地供应政策,通过加强土地储备和零星零散土地整合整理前期开发工作,实现“即时即供、供即能用”。探索城市更新项目以预供地方式实施供地,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积极性。
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要制定鼓励引导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的政策措施,调动用地主体参与改造开发积极性。对企业迁址重建的,除享受改造开发政策外,要在用地选址、土地审批、用地规模与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一条 打造科技创新高地用地支持政策。
建设用地指标向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倾斜,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建设用地在区域内统筹利用管理。
鼓励开发区等探索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新型产业用地(M0)供给。各地可根据实际,研究制定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科技创新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业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达到一定容积率要求后,可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分割登记和转让,具体容积率要求根据节约集约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用地支持政策。
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再利用的方式融合农村一二三产业。探索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新方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需就地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利用本地资源发展休闲观光旅游,且难以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选址的,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前提下办理项目立项及项目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探索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根据地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和项目用地需求,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依据建筑物占地面积等点状布局进行报批,用于支持乡村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文化旅游用地支持政策。
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的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未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用地,未改变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可按照土地现状用途管理。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支持企业和个人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民俗体验、文化创意等业态。
经依法批准并按照规划在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修建交通、住宿、餐饮、旅游服务商品和文化产业等旅游项目,可按划拨、租赁、授权经营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 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用地支持政策。
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
充电站用地属民生用地,应严格管理,除重大规划调整涉及充电站用地确需改变用途的除外,一律不予改变土地用途。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 现代物流枢纽体系建设用地支持政策。
各地要将本地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标杆企业、国内外商务、快递物流龙头企业和重大农村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用地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清单。
各地为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用地、场地租用提供保障,并给予政策优惠。积极盘活闲置的厂房、楼宇等资产用于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等企业发展,为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等企业解决办公、仓储等用房问题。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让。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用地支持政策。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机构。
自有产权的养老机构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不低于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对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协议方式供应;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市场建设用地支持政策。
在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利用空闲土地、厂房建设租赁住房,但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允许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新建或配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出租年限内不得分割产权出售。允许分期支付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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