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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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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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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程序,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快随县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效率,促进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心服务企业,全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随县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出台了《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审批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就告知承诺审批的实施方案公示如下: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有4项:

1、建设用地预审与预选址意见书(告知承诺);

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告知承诺);

3、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告知承诺);

4、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告知承诺)。

二、实施告知承诺制的申报材料

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材料是指建设单位在提出告知承诺申请时,通过提交提出告知承诺时必须提交的材料,并填报告知承诺书,对可在承诺期内补充提交的申报材料作出承诺,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在随县工程建设项目各类审批流程图中规定的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由相关业务股室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申报如下:

(一)、建设用地预审与预选址意见书审批申报

1、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2条第9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修正)》第2条、第3条、第4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36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52条。

2、法定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满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和内容要求。

3、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

申请人以承诺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许可申报手续需提交上述第(2)项资料及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限期补齐第(1)项。

4、提交材料的要求

(1)第2项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提交(10天内)。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以上由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未提交材料前勾选,已经提供的不勾选)。

(二)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非工业项目)审批申报

1、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37条。

2、法定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2)按规定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3)符合规划及技术标准; 

(4)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5)凡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不予许可。

3、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免提交);

(3)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4)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实测湖北坐标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报批文件;

(5)道路或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及电子文件(免提交);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及电子附图(湖北坐标)(免提交);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免提交);

(8)组织机构代码证(免提交)。

申请人以承诺制办理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申报手续需提交上述第(4)项资料及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限期补齐第(1)项。

4、提交材料的要求

(1)第3-4项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提交(10天内)。

□1、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以上由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未提交材料前勾选,已经提供的不勾选)。

(三)、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申报

1、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40条、第44条;

(2)《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7条。

2、法定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市政管线:(1)已通过技术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2)位于道路断面外独立敷设的管线工程,报建方案符合规划意见,并提供用地协调意见。

非交通市政:(1)建筑物位置、立面、高度、层数、面积、色彩、使用性质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2)工程建设的位置、规模、形式、使用性质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3)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设施已拆除;(4)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相应的工程;(5)违法建设行为已经自行整改或依法查处完毕。

市政非管线:(1)已通过技术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回执;(2)供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证明(如在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已提供可不重复提供);(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方案公示反馈无异议。

3、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免提交); 

(3)方案设计图(纸质蓝图及电子文件,市政项目3份,非市政项目5份);

(4)1:500现状地形图;

(5).修建规划或初步设计以上深度方案设计文件(交通市政-非管线类项目提供);

(6)修建规划审查意见或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交通市政-非管线类项目提供)(免提交);

(7)营业执照(免提交); 

(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免提交); 

(9)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

(10)《划拨决定书》及附图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免提交);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用地还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免提交); 

(12)方案审查意见、《建设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及审批蓝图(免提交); 

(13)组织机构代码证(免提交)。

申请人以承诺制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报手续需提交上述第(1)(3)(4)(5)项资料及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限期补齐第(9)项。

4、提交材料的要求

(1)第1、3、4、5项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提交(10天内)。

□1. 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

(以上由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未提交材料前勾选,已经提供的不勾选)。

(四)、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审批申报

1、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4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法定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建筑物位置、立面、高度、层数、面积、色彩、使用性质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

(2)工程建设的位置、规模、形式、使用性质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

(3)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设施已拆除;

(4)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相应的工程 ;

(5)违法建设行为已经自行整改或依法查处完毕。

3、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申报表;

(2)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免提交);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免提交);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免提交);

(6)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7)施工(竣工)图纸;

(8)营业执照(免提交)。

申请人以承诺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申报手续需提交上述第(1)(6)项资料及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限期补齐第(2)(7)项。

4、提交材料的要求

(1)第(1)(6)项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提交(10天内)。

□1.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2.施工(竣工)图纸。

(以上由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未提交材料前勾选,已经提供的不勾选)。

三、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向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一式二份),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审核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自作出承诺之日起10天内补齐相关材料。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

五、信用管理

申请人两次以上(含两次)未按照约定日期提交承诺资料,或者申请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记入随州市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根据《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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