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内容
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
宗地信息:查清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四至、面积等土地状况。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宗地,还应查清承包地块的发包方、地力等级、是否划定为基本农田,水域滩涂类型、养殖业方式、适宜载畜、草原质量等内容。
宗海信息:查清宗海的权利人、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等级、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金总额、使用金标准依据、使用金缴纳情况、使用期限、共有情况、面积、构(建)筑物基本信息等内容。
房屋等构(建)筑物信息:查清房屋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规划用途、幢号、户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针对宗地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还应查清其权利人、构(建)筑物名称、构(建)筑物数量或者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等。
森林、林木信息:查清森林与林木的权利人、坐落、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面积、起源、主要树种、株数、林种、共有情况等内容。
二、技术路线
以地(海)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海)为依托,以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已有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以及前期审批、交易、竣工验收等成果资料,采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城镇地籍图、村庄地籍图、海籍图、地形图、影像图等图件做工作底图,通过内外业核实、实地调查测量的方法,完成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等工作。
三、调查基本方法
(1)不动产单元的设定与编码;
(2)不动产权属调查;
(3)不动产测量;
四、调查程序
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入库、成果整理归档的次序开展工作。
(1)准备工作
根据授权委托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任务,调查机构应做好收集、整理和分析所调查的不动产登记、抵押、查封、权属来源、交易、控制点坐标、界址点坐标等相关资料(包括图件、表格、数据和文件等),制定调查方案,发放指界通知书,计算测量放样数据等工作。
不动产登记和管理的资料分散于不同部门的,调查机构应携带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到国土、房产、林业、农业、海洋、水务、规划、档案等部门的档案室或在数据库中查询、核对并获取被调查对象的档案资料和数据,并要求出具证明或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档案资料专用章。
(2)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完成。权属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和调查不动产权属和界址状况、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对界址线有争议、界标发生变化和新设界标等情况,宜现场记录并拍摄照片。
2.2.1核实确认不动产的现状
根据申请调查的材料和档案资料查询结果,核实确认不动产的权属现状,确认其界址是否发生变化,然后确定权属调查的具体方法。界址是否发生变化的具体情形如下:
(1)新设界址和界址发生变化的情形有:①征收或征用土地;②城镇改造拆迁;③划拨、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④权属界址调整后的宗地或宗海,土地整理后的宗地重划;⑤宗地或宗海的界址因自然力作用而发生的变化等;⑥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宗地或宗海分割和合并。
(2)界址不发生变化的情形有:①转移、抵押、继承、交换、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②违法不动产经处理后的变更;③宗地或宗海内地物地貌的改变;如新建建筑物、拆除建筑物、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及房屋的翻新、加层、扩建、修缮等;④精确测量界址点的坐标和不动产单元的面积;⑤权利人名称、不动产位置名称、不动产用途等的变更;⑥不动产所属行政管理区的区划变动,即县市区、街道、街坊、乡镇等边界和名称的变动;⑦权利取得方式、权利性质或权利类型发生变化。
2.2.2界址未变化的不动产权属调查
根据不动产现状确认的结果,针对界址未发生变化的情形,首先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实地核实调查,然后按照下列方法开展权属调查:
(1)如不需要到实地核实调查,则在复印后的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重新绘制草图。
(2)如需要到实地调查,则经实地核实调查后,依不同情形,其处理的方法如下:
a. 发现不动产权属状况与相关资料完全一致的,按(1)的规定处理。
b. 发现不动产权属状况与相关资料不一致的,应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用红线划去错误内容,标注正确内容,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c. 发现原界址边长或房屋边长数据错误的,应在原草图的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标注检测数据,重新绘制草图,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五、不动产测量
不动产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宗地(海)图和分户房产图的测绘、面积计算、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撰写等。
(1)控制测量
(2)界址测量
(3)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的测制
(4)面积计算
(5)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撰写
以上步骤,需参考相应规范进行。
六、成果审查与入库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主要为文字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授权委托书、权源资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宗海图、房产分户图等。
七、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该对成果进行整理和归档。
1.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后,调查机构应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按照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图等成果样式,形成不动产单元调查成果,提交纸质成果和相应的电子数据。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应按照统一的规格、要求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
八、参考规范
GB/T 22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
GB/T 7027 |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
GB/T 20001.3 |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
TD/T 1001 | 地籍调查规程 |
GB/T 17986.1 | 房产测量规范 |
JGJ/T 246 |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
HY/T 124 | 海籍调查规范 |
GB/T26424 |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
NY/T 2538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
NY/T 2537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
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NY/T253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九、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地籍调查的区别
地籍调查属于更广范畴的自然资源管理基础工作,不动产权籍调查服务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地籍调查包含不动产权籍调查;调查侧重内容不同,地籍调查侧重土地自然属性与利用现状,不动产权籍调查,则增加了对不动产权利主体、来源、变化等法律属性的核查。
两者为不同调查目的服务,调查方法相似、调查内容部分重叠,属于包含关系。不动产权籍调查在土地调查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地上定着物的调查,服务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地籍调查则服务于地籍管理,前者由后者延伸而来,故而方法相似。遵循着不同而类似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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