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范围 | |
一级 | 二级 | |||
政策 | 政策问答 | 政策问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全社会 |
政策解读 |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全社会 | ||
规范性文件 | 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制定(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正文,规范性文件内容 | 全社会 |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除规范性文件外,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含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正文和非政策类的通知公告文件 | 全社会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依申请公开方式等 | 全社会 |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章、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 全社会 | ||
注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构简介 | 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机构名称、机关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 全社会 | |
机构领导 |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 全社会 | ||
政府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 全社会 | |
处罚/强制 | 名称、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全社会 | |
许可/服务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申请书示范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全社会 | |
权责清单 | 权力事项清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公共服务等 | 全社会 | ||
统计信息 | 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 全社会 | |
规划信息 | 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一、(一)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 | 全社会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等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二十六条: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 | 全社会 | |
财政资金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工作的通知》 | 全社会 | |
公益事业建设 | 公共法律服务、教育、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公共文化服务、城乡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全社会 | |
公共资源配置 | 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全社会 |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
工作执行 | 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执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全社会 |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办理、决策预公开、政务督查、双随机一公开、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回应关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全社会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笫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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