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91794937/2023-5214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随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8-04
编辑
审核
余婷婷
关于印发《随县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太白顶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随县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4日


随县推行政务服务事项

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数据赋能扩大“免证明”应用领域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环境为目标,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以精简部门不能通过证照共享调用等方式自行核查的申请材料为重点,以“数据赋能+信用承诺+审管联动”为支撑,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实行“审管联动”新模式,压减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率,推进企业和群众办事更简化、更便捷、更高效,确保“放得开”、“管得住”、“服得好”。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应坚持政府定标准、企业(个人)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总体原则,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效率。

(二)适用条件

适用告知承诺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前提,政务服务部门履行告知义务后,申请人不愿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

(三)事项范围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将企业和群众办理涉及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改革范围。

(四)实施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申请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案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申请材料的名称、提交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等,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或申请人在缺少次要要件并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相关政务服务部门直接作出同意决定的方式。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以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目标,制定《随县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随县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试行)》,指导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工作,(牵头单位:县政数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政务服务部门;完成时限:8月10日)

(二)梳理公布事项清单。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分别向社会动态更新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要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数局;责任单位:各政务服务部门;完成时限8月15日)

(三)规范编制工作规程。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格式文本,可直接使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发布的告知书及承诺书格式文本,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制定的,可使用本方案提供的格式文本。针对各部门确定的事项清单、一次性告知书、承诺书、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及办理程序,统一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办事指南、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互联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牵头单位:县政数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政务服务部门;完成时限:8月20日)

(四)推动系统对接配置。依托省大数据能力平台和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时调取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接口。将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嵌入市统一受理平台和不动产、公积金等部门自建系统审批服务流程。推动将办理意见、告知承诺内容等审批档案信息推送到“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平台。(牵头单位:县政数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各政务服务部门;完成时限:8月25日)

(五)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就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政革,对政务大厅窗口人员开展全方位培训,重点对讲解改革政策和业务流程开展培训,确保大厅窗口人员能够介绍清晰、办理准确。(责任单位:各政务服务部门;完成时限:8月31日)

(六)推行审管联动模式。审批部门依托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受理审批业务,使用“信用查询”功能、核查办事主体的信用情况,据此决定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审批,对于适用告知示诺制的审批事项,区分不同情形,强化审管衔接。业务办结后,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及从事取得审批资格的相关活动等进行监管。(牵头单位:县政数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政务服务、监管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强化失信惩戒机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审批部门要公示企业承诺书和履约结果。各政务服务部门要建立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失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奖惩机制。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将信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动营造“诚实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违法者处处受阻”的氛围。(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政务服务、监管执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改革,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优化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抓好组织实施。

(二)营造改革氛围。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灵活采取大厅公告、窗口提示等方式,就改革内容向企业和群众进行政策宣讲,引导企业和群众选择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办理业务,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推进成果,积极吸引社会关注,正确引导公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鼓励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探索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标准化规范化,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试点工作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1.随县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2.随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实施办法(试行)

3.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4.实行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1

随县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腿次数,提高审批效能,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定义概念】告知承诺制是指对暂不能取消的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政务服务事项、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部门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标准、技术要求及所需材料等,并明确可以以承诺方式替代上述申请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申请人按要求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限时提交有关资料或承诺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所有审批条件、补交欠缺材料的前提下,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部门可当场做出同意审批决定。申请人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的;

2.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

4.申请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第四条【实施原则】 告知承诺制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便民利企、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适用告知承诺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前提,政务服务部门履行告知义务后,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无法做出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五条【清单管理】 政务服务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制定告知承诺制实施流程,依法依规梳理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名称以及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方式,并采取动态管理方式,通过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告知承诺实施方式】 告知承诺具体实施方式分为两种,分别是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告知承诺,政务服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难度、风险可控程度、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方式。

(1)零材料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只需提供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填写告知承诺书,以告知承诺书代替申请材料,实现“零材料”办理。

(2)部分材料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某些材料不具备,以告知承诺书代替,其他材料仍正常提交。

(3)现场核查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交能够满足事项办理现场(设施)条件及要求的告知承诺书,政务服务部门认为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偏的,部门不再实施现场踏勘和出具现场踏勘意见,以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强化监管。

第七条【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告知承诺适用条件。

2.告知。符合告知承诺适用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示《政务服务告知书》。《政务服务告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申请人应完成的工作、达到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未履行承诺、违反承诺、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能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等。

3.承诺。申请人根据告知内容,填写《政务服务承诺书》,并签字确认。申请主体为组织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确认。《政务服务承诺书》应当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将认真履行和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主动接受和配合审批机关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

4.受理、办理和送达。在申请人出具《政务服务承诺书》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将该承诺书推送至业务办理平台,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在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并送达至申请人。

第八条【强化监管】 监管部门负责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市场主体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不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政务服务部门确定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免于核查前,以及不具备现场核查、勘验等职责的政务服务部门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充分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等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双方职责,避免风险后移、监管真空。

第九条【审批终止】 政务服务部门应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取得相关资格范围的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得超过承诺期限;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告知承诺终止办理通知单》,同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违约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条【违约惩戒】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违约:

1.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督促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2.未按告知承诺要求,在核查前有违诺行为的;

3.经查实,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决定的;

4.承诺期限内、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被认定为不合格或违规的;

5.未取得正式结果文书或未经核查通过前,被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对承诺事项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的。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不履行承诺书义务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归集至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将承诺书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记录。对出现不履行告知承诺书义务的申请人和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且未修复的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在承诺期满不具备审批条件且申请人无法联系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布拟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公告,公告满3个工作日仍无法联系的,撤销其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履诺情况纳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部门责任】 政务服务部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二)在告知承诺书中不得擅自增加政务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不得强迫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

(四)无充分理由,不得拒绝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

(五)不得篡改、虚构、违规删除申请人承诺的信用信息;

(六)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不得擅自将申请人承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八)不得作出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不明等因素导致出现失误和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者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提交虚假材料,经办人员已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出现工作失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容错免责。

第十二条【考核评估】 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将纳入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实行告知承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查阅登记台账和走访办事人,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将督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实施区域】 各镇(场)、县直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1政务服务告知书

1.2政务服务承诺书

1.3告知承诺终止办理通知单


附件1.1

政务服务告知书

根据《随县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现就服务事项告知如下:

一、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二、告知承诺的方式

本政务服务事项使用零材料告知承诺¨、部分材料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告知承诺¨(可单选或多选)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由委托人签字的需提交由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三、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材料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五、申请人履约责任

申请人应在个工作日内达到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核查。经核查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的,申请人应在个工作日整改到位,并立即停止从事取得相关资格范围的活动,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承诺期限;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失信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一)申请人对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在承诺期满不具备审批条件且申请人无法联系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布拟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公告,公告满3个工作日仍无法联系的,撤销其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履诺情况纳入诚信档案。

(三)告知承诺信息及承诺履约结果信息归集至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通过采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失信行为办理的有关事项,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本文书由政务服务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政务服务承诺书

本人(单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若为个人,请填“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若为个人,请填“无”)。受托人(若为本人办理,请填“无”),受托人身份证号码(若为本人办理,请填“无”),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因原因,特申请告知承诺。现就该事项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有承诺真实有效;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年月日达到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若未按要求达到以上承诺,愿意接受政务服务部门相应的整改要求或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政务服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七、同意将本承诺书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承诺人(个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字):      

申请人联系地址:      

申请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政务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1.3

告知承诺终止办理通知单

申请人(单位)   :

您(单位)于年月日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办件编号:             )并作出相应承诺,因原因,根据《随县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单位决定终止办理您(单位)申请的该项政务服务事项。如已取得相应的审批决定,该审批决定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随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腿次数,提高审批效能,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定义概念】 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必要或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非必要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做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并预先开展审核,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非即办类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容缺受理: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的;

2.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

4.申请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第四条【实施原则】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愿容缺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清单管理】 政务服务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制定容缺受理实施流程,依法依规梳理编制《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受理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并采取动态管理方式,通过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次要材料范围】 可以容缺受理的次要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

(二)其他不影响审查环节工作正常开展的申请材料;

(三)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后补材料与已审核材料不一致的;

(四)同一政务服务部门需要多个阶段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前一个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

(五)尚未实现“一事联办”,需要多个政务服务部门依次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申请办理后面的政务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前面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六)政务服务部门认为符合规定的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七条【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照《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容缺受理条件。

2.告知。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示《容缺受理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承诺。申请人根据告知内容,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申请主体为组织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确认。《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在补正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

4.受理、办理和送达。在申请人出具《容缺受理承诺书》后,事项可先予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并将该承诺书推送至业务办理平台;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在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并送达至申请人。

第八条【补正时限】 申请人书面承诺补充次要申请材料的最长时限由各审批部门依据审批时限确定,申请人应在承诺时限结束前按承诺完成次要申请材料的补正。

第九条【补正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邮政寄递或承诺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第十条【审批终止】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终止办理,并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经进驻部门或窗口工作人员业务指导可以修改完善的,可以给与再次补正机会。

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补正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适当予以延期,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违约惩戒】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违约:

1.未按照承诺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经督促、提醒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2.经查实,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决定的;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不履行承诺书义务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归集至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将承诺书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记录。对出现不履行承诺书义务的申请人和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且未修复的申请人,不再适用容缺受理。

第十二条【部门责任】 政务服务部门实施容缺受理,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删减可以容缺的材料;

(三)不得强迫申请人选择容缺受理;

(四)无充分理由,不得拒绝申请人选择容缺受理;

(五)不得篡改、虚构、违规删除申请人承诺的信用信息;

(六)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不得擅自将申请人承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

(八)不得作出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监督评估】 容缺受理工作推进情况将纳入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实行容缺受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查阅登记台账和走访办事人,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将督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实施区域】 各镇(场)、县直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1容缺受理告知书

2.2容缺受理承诺书

2.3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


附件2.1

容缺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单位)    :

您(单位)提出的申请,尚有以下次要申请材料欠缺或存在瑕疵:

1.

2.

3.

根据《随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您(单位)出具《容缺受理承诺书》后,事项可先予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在您(单位)的容缺补正材料送达后,按承诺日完成办理工作。如到承诺期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或所补齐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将终止办理工作,工作人员将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方式通知,并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承诺履约结果信息纳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2

容缺受理承诺书

本人(单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若为个人,请填“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若为个人,请填“无”)。受托人(若为本人办理,请填“无”),受托人身份证号码(若为本人办理,请填“无”),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因 原因,特申请容缺受理。现就该事项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真实有效;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容缺补正时限年月日前补正下列的全部材料:

(一);

(二);

…………

五、若未按要求达到以上承诺,愿意接受政务服务部门相应的整改要求或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七、同意将本承诺书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承诺人(个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字):

申请人联系地址:

申请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政务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3

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

申请人(单位)    :

您(单位)于年月日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办件编号:             )并作出相应承诺,因您(单位)在承诺补正时限内不能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根据《随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单位决定终止办理您(单位)申请的该项政务服务事项。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盖章):填表人:联系电话:日期:

序号

实施

部门

事项名称

(业务办理项)

事项

类型

承诺

方式

告知承诺替代的具体材料及要求

备注

1

填写说明:承诺方式可选填:零材料告知承诺、部分材料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告知承诺。


附件4

实行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盖章):填表人:联系电话:日期:

序号

实施

部门

事项名称

(业务办理项)

事项

类型

主要申请材料

可容缺材料

备注

1

1.

1.

2.

2.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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