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依法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各种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示范文本(2019 年第五版)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资格预审,提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第三条 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 人数量仍不足3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 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审查文件。资格条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质要求: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相应资质,且具有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二)业绩要求:投标人近年至少承接过一项单项类似施工业绩,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人员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要求。
(四)财务要求:近年财务状况。
(五)信誉要求:①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② 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 销执照;③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 履约能力的情形;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 题;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 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⑥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⑦ 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没有行 贿犯罪行为;⑧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要求: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
第五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 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施 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 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 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 绩的,应设置合理的业绩数量和要求,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
第六条 优化信息核查方式,政府相关官网可以查询的资 质信息,投标企业只需提供资质证书影印件或扫描件,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供原件。投标人对自身是否存在严重法、行贿犯罪等失信情况实行承诺制,不需提交证明材料,由 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在“信用中国”“信用湖北”等网站查询。
第七条 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通过资格审查,被确定为合 格投标人的,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评标报告中中予以载明。
(一)在资格审查资料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评审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
(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入围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
3.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二)评审开始后,应当关闭一切通讯设备;评审过程中, 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发表偏离资格审查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情况,及时向相关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 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 在资格审查中,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 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审查的成员已完成的审查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按原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审查。
第十条 资格审查活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 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对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三)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四)其他情况说明;
(五)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招标代理)在编辑评标结果公示时,应将以上内容以及评标赋分情况随评标结果公示一起发布到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供市场主体下载查阅。
第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有异议 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异议的,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行政监督部投诉。
第十二条 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鼓励投标企业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不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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